2006年2月16日 星期四

部長任命檢察司副司長的客觀作用

法院組織法協商過程,今完成立法是多方意見下之綜合產物,對檢察制度發展發生如何重大深遠影響,在於下一階段良好的規劃及運作。

本次修法有關檢察總長任命制度、特偵組之設置及檢審會法制化等議題,立法委員前曾提出多種版本提案,本次審議之法案係其中一個版本。本會對上開議題之主張,與法務部及檢改會之主張互有異同。因本案係以逕付二讀之排入院會,未經委員會一讀詢答討論程序,而以協商方式決定了法案內容。其情形如下:
一、對於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並訂定日出條款,在法務部、本會及檢改會均有共識。雖本會彙整之檢察官意見中,主張任期6年者占56.25%,4年者占40.63%,但本會對於任期為4年或6年,均可接受。立法委員一度改以檢察總長由行政院長提名,本會認有矮化且行政官化檢察體系之慮,表達反對之意,法務部亦為此奔走,於之後的協商會議中,委員們接受檢察官們之意見決定仍由總統提名為妥。另法務部提出總長任期屆滿之回任條款及除年度預算案外(惟委員堅持加上法律案)不到立法院備詢之規定,使檢察總長在制度上更客觀、中立有保障,立法更週延。

二、有關特偵組之設置,檢察體系內部意見分歧,未能完全整合。
(1)1月3日協商時,法務部採用本會之意見及草案版本,提出對案法條,惟在檢改會之堅持下,協商未果。
(2)1月6日上午協商時,委員們認設置於二審為宜,本會仍表達維持設置一審之意見,法務部則未表示意見。
(3)1月9日協商時,本會表達檢察官主張設置一審為多數,及設在二、三審運作上可能之問題,須在立法過程中考慮解決;但在檢改會堅持及法務部讓步下,決定設在最高檢。

三、 檢審會法制化部分:增修條文規定由檢審會提出人事建議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核定;檢審會成員指定代表8名,票選代表9名,與本會主張相同。有關檢察長人事部分,其涵括之範圍如何?一直為爭議之所在。通過之條文關於檢察長之人事事項較本會主張之範圍小,票選代表由全國單一選區選出,亦與本會主張依現況分區選出者不同。檢察人事問題,反映著目 前檢察行政與檢察業務「雙軌分權」,不得不在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之間就人事權做「分配」之現象。未來二者是否應歸併於一(歸於法務部或檢察總長),以重新定位法務部的角色?或維持雙軌分權以求制衡?有待進一步討論解決。

本會修法雖是協商妥協的產物,但基本上是引領檢察體系朝向「親司法,遠行政」之方向發展。任何制度運作良窳關鍵在於人,法律之修正給了大家制度上的意義,能否真正走向新紀元,端看我們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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