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日 星期三

關於特偵組及檢審會設置及運作之參考意見

關於法院組織法修正後特偵組及檢審會設置及運作之參考意見

最近網路上討論著檢審會檢察官代表選舉相關問題,大家亦關切協會的意見。本會仍遵循一貫原則,對於重要議的表達,須經理(監)事會討論或徵詢過每一位理監事的意見後,才形成協會的意見。至今(1)日中午徵詢完畢每一位理監事之意見,有關將來特偵組或檢審會之設置運作,一併提出本會的看法,提供法務部及檢察官們參考。

特偵組

1. 現階段特偵組檢察官員額以6至10人為當。
2. 檢察總長調檢察官至特偵組辦事應經檢審會審議。
3. 調特偵組辦事檢察官宜有期別、資歷等條件要求。
(羅列理監事們反映的條件供參:實任/實任5年以上,並有具體辦案事蹟/與一審主任檢察官相當/期別、辦案成績、能力操守/以能力、專長、強化特偵組辦案能力/至少需任檢察官滿十年,有相當的實務經驗,並辦案成績(正確性)需達九十分以上。/期別、資歷/實任檢察官3年以上;辦案無瑕疵紀錄;品行端正;交遊單純等。)
4. 調特偵組辦事檢察官應有任期,任期2年,必要時得續任;任期更替交錯以傳承經驗。
5. 特偵組之案件起訴後應由承辦檢察官自行蒞庭及上訴。
6. 偵組不起訴之案件如何再議?有不同意見,仍待進一步研究:
(1)若真傾向不起訴可移轉各地檢處理。
(2)如係有告訴人之案件,就告訴部分發文地檢署處理,依法定程序再議。
(3)因特偵組設在最高檢,無上級機關,故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三項之情形,似解為可依職權送檢察總長再議,但因特偵組結案時送閱亦由總長批閱,故不一定有實益。
(4)關於再議部分,仍送高檢處理。
7. 特偵組設立後,目前高檢署掃除黑金行動中心及各分檢署特偵組宜廢除,惟得酌留過渡時間清理未結案。
8. 特偵組停止運作後,其未結案件視其性質,符合最高檢特偵組承辦之案件交特偵組續辦,不符合者發交該管地檢署(肅貪專組)偵辦。

檢審會
1.15名理事中,認選出代表宜保障二、三審名額者7位,認不必留保障名額者8位;5位監事中認宜留保障名額者2位,不必保留者3位。相對多數認無特別設保障名額之必要。
2.有關選票印製,原則上可採登記參選制,有意參選之檢察官於指定之登記時間內,向各檢察署或逕向法務部登記後,將參選者名單列於選票上即可,不需要列印全國全體檢察官名字。(理監事有提出附帶做法,一併供參:原則上採登記參選制,但列出三審全體檢察官名字/每一檢察署都推派一名代表參選列在選票上/原則上採登記參選制,但選票要酌留空白欄位供檢察官推選出未登記之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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