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9日 星期五

檢協會「精進檢察事務官功能」方案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
「精進檢察事務官功能」方案

本會於95年4月7日至21日,舉辦了18場「精進檢察事務官功能」分區座談會。由於各檢察署因地域、編制、收案、員額、配置等均不相同,對於事務官之運用,檢察官們表達了分歧的意見,尤其強調因地制宜的重要性。經彙整各地多元的意見,提交95年5月26日第一屆第9次理事會討論,在大致的共識基礎上,提出「精進檢察事務官功能」方案,謹摘錄重點如下:(報告全文刊載於95年6月5日出刊之第七期檢協會訊)

檢察事務官之定位

檢察事務官除係司法警察外,兼具檢察官偵查助理雙重角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具有上開雙重角色。檢察事務官不應「檢察官化」,檢察長及檢察官應妥予安排,使檢察事務官能恰如其分就上述二種角色,發揮功能。

檢察事務官之進用方式─考試與甄選雙軌並行

除考試之外,部分員額可以「甄試」方式任用,建請法務部檢討修訂「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之資格條件及甄試方式,進用具有專才且合乎需用的檢察事務官。

專業檢察事務官

1.特殊專業務官不必普設在各地檢署,應依實際需要配置在部分檢察署或保留一定比例之專業事務官全國統一運用。地檢署因案件需要協助時,得協調由配有專業事務官之檢察署予以支援。
2.重新檢討一般偵查實務組檢察事務官之應考資格與考試科目。

檢察事務官的教育訓練

一、職前訓練:
1.第一階段為針對其司法警察(官)及檢察官偵查助理角色之作為之訓練;第二階段為在地檢署之實務實習訓練。
2.針對檢察事務官之司法警察(官)角色,其訓練方式應改變教育司法官模式訓練事務官而儘可能比照同為司法警察(官)之調查員或警員。
3.特殊專業組與偵查實務組第一階段教育訓練內容宜依所需重點不同而有不同規畫安排。
4.第二階段赴大地檢署實習訓練四個月,以有效培訓其實施偵查作為之能力,熟悉地檢署之工作環境、流程與職司業務並確實建立職務服從、積極任事的工作態度。
5.落實淘汰機制,受訓不及格者,不得分發。

二、在職訓練:
1.除法務部或高檢署統一辦理研習課程外,各檢察署自行舉辦訓練課程,邀請實務界及專家到署傳授,得與檢察官一併實施。
2.與刑事警察局、調查局、警察大學合作,若有調查犯罪相關訓練班開課,應酌留名額給事務官參與。
3.事務官應輪調各組,歷練各種職務接受挑戰,始能成為檢察官得力助手。

檢察事務官的配置

各檢察署檢察長應依各該署檢察事務官之員額及業務需求,就集中統一運用、分組對應、專組對應或個別配置等方式,衡酌採取最佳方式。

案件處理流程
1.大輪分案件應減少送閱流程,送閱直接交承辦檢察官,不必經過事務官組長。
2.現制「交辦案件」,檢察官無法掌控事務官進度,應予改善,如定期填具回報單。
3.事務官接辦一般案件,亦應指派專人從事發查、核退工作。

與書記官之分工
1.檢察事務官開庭詢問,各檢察署酌宜由書記官記錄,惟如書記官人力不足支應或有特殊情形,得由事務官之間互相搭配製作筆錄。
2.發文、整卷、結案後之後續作業,各地區檢察官意見分歧,故各地檢察長應視人力狀況,決定由事務官或書記官完成該行政工作。
3.目前各地書記官員額嚴重短缺,建請法務部大力爭取書記官員額,俾各地檢署人員得充裕配置以利業務推動。

建立檢察事務官之案件管考及考核淘汰機制

其他與檢察事務官相關事項
1.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法調高書記官職等,法務部應檢討適度調高檢察事務官職等,並以適當方式建立事務官之升遷管道以激勵士氣。
2.檢察事務官之組長應採任期制。
3.研究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中關於檢察官之任用資格,增訂得自優秀之檢察事務官任用之。
4.重新檢討發查核退之準則,避免移案單位移案不週延,而加重檢察官、事務官負擔。
5.應繼續招考事務官,設事務官組長,可收經驗傳承及激勵士氣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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