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日 星期一

重開檢審會,踐行「合法」及「正當」程序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新聞資料
96.3.31

法務部3月29日公布之檢察長調動人事案,不但引發政治力介入之質疑,且因審議程序違背法令而有決議無效之爭議,甚且已有檢察長辭任新職的反彈,本會爰提出下列要求:

一、法務部重新召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下檢審會),包括第一次人員遴選會議及第二次的遷調徵詢會議都應重行召開。
說明:
1.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第2項規定:「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故檢察長之遴任程序須經二階段:
(1)經檢審會提2倍人選供部長圈選;
(2)部長圈定人選連同派任地點送檢審會徵詢意見。

2.依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第7項授權制定之「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係屬法規命令,其第15點第1項規定:「出席人員遇有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而本次人事案於第一次遴選會議中,有委員遇有本身之議案,竟仍參與討論、表決,甚至出現17票(檢審委員全體17人)全數通過之結果。其未自行迴避,主席亦未要求迴避,就該等人員之決議當然違背法令。

3.第二階段法務部已鄭重其事發出「開會通知」召集檢審會議以徵詢意見,卻在出席人數未達半數情況下,逕視同「會議通過」,實有違背程序誠信正當之可議,難昭信服。

二、在踐行合法正當之人事程序之前,公布名單之人員不應就任新職。
說明:
為維護檢察長職務之尊嚴及將來有效領導統御,在未完成合法正當遴任程序之前,不宜率爾就任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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