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協會2008年第二場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發言紀錄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發言紀錄
壹、時間─97年5月16日下午2:30─5:15
貳、地點─屏東地方法院檢署會議室
參、主持人─姜理事長貴昌
肆、出席人員發言記錄─(不代表屏東地檢署機關立場)
一、司法官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立法策略:
1、司法官法當然是第一選項。
2、最低限度維持上會期法官法草案共識條文,法案能維護檢察官身份、保障、給予,不附帶落日條款,則法案名稱不會很在意。
3、檢協會、檢改會與法務部應密切聯繫溝通,在檢察體系內部先取得共識,始能一體向外爭取檢察官應有地位及權益。
4、檢察官團體進行立法遊說應謹講守分寸,小心應對詭譎多變處處陷阱之立院生態。
5、協會應積極培育具親和力,擅長說理、溝通,類似國會聯絡人之人材。
6、檢協會訊固然是闡述檢察官理念平台之一,如能密集在各大報民意論壇發表意見,更能獲得數倍宣傳效果。
二、檢審委員選舉、檢察人事:
1、現行檢審委員選舉幾乎被各大地檢壟斷,中型以下地檢署幾無生存空間,應謀求改善之道。2、主任檢察官應以帶隊辦案為主要職責,行政事務應儘量委由行政人員處理。
3、主任檢察官為檢察長與檢官間重要橋樑,且為實踐檢察署辦案取向之主要方針,可比照考慮法院審判長產生方式,由各地檢署自行選舉主任檢察官,甚至極小比例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此一制度可相當程度減少小地檢署過路主任檢察官之現象)
4、檢察官職務屬性有別於一般行政人員,現行由包括書記官、法警及其他行政人員在內共同組成之考績會來審議檢察官之考績是否妥適,應有檢討之必要。
三、檢察官改革會議:
1、會議層級愈高愈好,邀請對象愈廣愈好,議題無所不談,但需有充份準備。
2、會議應分體系內部及對外二個部分,不同議題邀請不同對象參與,以持續不斷的研討會方式為之,以收深入、廣泛之效果。
四、檢警關係:
1、宜推廣由承辦檢察官自行辦理發查、核退以收發查、核退實際功效。
2、應立法加強對司法警察之指揮、監督權限。
五、其他檢察業務:
1、偵查實務傾向避免檢察官偵辦個人主動發掘之案件(例如檢舉人向個別檢察官提出檢舉、檢察官在承辦案件以外之自動檢舉、司法警察主動要求請特定檢察官指揮偵辦等),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應即開始偵查,實務分案之運作與刑事訴訟法課予檢察官主動偵查犯罪之精神是否有違背,應值探討。
2、績效評比影響檢察官屬性定位,扭曲檢察官追訴犯罪之職權價值,上級應正視講究績效之負面效應。
3、選委會、新聞局、教育體系等均應共同肩負反賄選宣傳之責,目前檢察體系似乎獨立承擔此項業務,每次選舉長達半年以上之動員,花費太多人力與資源,排擠其他正常業務之運作。
4、爭取每位檢察官都有個人辦公室,縮小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之差距。
5、請重視再議案件無限制及不能明確指示續查方向、範圍之發回。
6、請最高檢察署對提起非常上訴案件,定期印製非常上訴理由彙編,供檢察官辦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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