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6日 星期五

檢協會第二屆第七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檢協會第二屆第七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第二屆第七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時 間:民國97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
地 點:台北地檢署簡報室

出席人員:理事長姜貴昌、常務理事陳守煌、曾文鐘、理事林錦村、戴東麗、林良蓉、朱帥俊、曾昭愷、監事羅建勛

請假人員:常務理事施慶堂、余麗貞、理事王俊力、蔡宗熙、黃元冠、吳文忠、洪培根

列席人員:秘書長陳文琪、秘書蔡怡如

主 席:理事長姜貴昌、常務理事陳守煌(中場代理)
紀 錄:蔡怡如

壹、報告事項
一、秘書處
(一)經費收支情形:至97年5月12日止,協會可用現金餘額為新台幣831,352元。
(二)去年底至今年有三位會員(姜貴昌、江惠民、施慶堂)捐款,併此致謝。
(三)97年度之常年會費尚未繳交會員,蔡秘書將與各地聯絡人聯繫催收。
(四)「檢協會訊」順利維持月刊頻率發行,至97年4月21日發行至第28期,本期首次將大綱發表於檢察官論壇之上,未來往電子報形式發展,歡迎各位會員提供稿件或相關會議、研討會訊息。
(五)下一場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將於本週五(5月16日)下午2:30假屏東地檢署會議室舉行,歡迎附近縣市同仁前往參加。

二、國際交流委員會
(一)由陳秘書長文琪率團訪問荷蘭、列支敦士登及比利時三國檢察機關,於5月11日圓滿順利結束,收穫豐富。荷蘭檢察系統將刑事資訊化、數位化,並統一求刑標準,除法規規定外,將不同情狀因素代進系統公式即算出應得刑度。列支敦士登是一個非常小的國家,全國只有一個檢察署負責偵查並對應三審法院之審理,含檢察總長在內只有七位檢察官,以遴選方式進用,與周圍鄰國的合作關係及資源分享相當緊密。在比利時與警監委員會、聯邦警察署、歐盟反詐騙調查組織、司法部、安特衛普警察局等單位人員會談交流。
(二)本會於6月初組團參加在南韓首爾舉行之國際檢察官協會亞洲會議,本次主題為「企業犯罪」,經本委員會接洽交涉,主辦單位同意安排我檢察官在大會發表報告。
(三)本會訂於7月初組團前往蒙古進行檢察交流。經聯繫後已委請蒙藏委員會協助安排檢察機關參訪及會談行程。

三、兩岸交流委員會本會自95年開啟兩岸間正式之檢察交流後,兩年以來,在檢察交流及合作事項均保持良好互動。今年仍繼續規劃交流活動,俟有具體計畫再行公告。

貳、討論事項及決議

一、司法官法及法官法立法問題決議:本會主張檢察官應與法官訂於同一部法,並以訂定司法官法為優先。

二、召開全國檢察改革會議及對新任法務部長之期許決議:
1.全國檢察改革會議仍建議由體系內召開。
2.協會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陳守煌、施慶堂日前與新任法務部長會面,針對檢察改革議題及業務發展表達檢察官們的意見,並備有書面資料提供參考。
3.本會將陸續向新部長反映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中檢察官所表達之意見,俟新任部長上任後,持續關注其表現及發言,適時傳達全體檢察官想法。

三、偵查庭席位配置調整決議:
1.偵查庭席位配置於形式意義上有檢察官係司法官且係偵查主體的象徵,惟檢察官擁有偵查庭之指揮權,可從人道角度考量,視情況提供座位就座減輕被告體力負擔並使被告情緒緩和放鬆,以利偵訊。協會並籲請檢察官注意開庭態度。
2.注意刑事訴訟法修法時關於偵查庭配置調整的想法,後續是否造成檢察官司法屬性及偵查主體一洩千里無法挽回的危險。

四、檢察人事問題決議:
1.38期以後的檢察官們對於升遷的問題呈現焦慮感,協會曾於去年提出「二審主任任期制」的主張,未來將繼續推動檢察人事升遷管道暢通,期待將地檢署的分組人數減少,可提供更多主任檢察官員額,並降低主任負擔,提高督導品質及經驗傳承。
2.俟法官法(司法官法)通過之後,退休的規定有大幅的變動,預計在檢察人事會出現一股退休潮,會帶動人事的活絡。

五、協會定位及角色問題決議:
1.於重要事務徵詢意見時,協會應堅守「代表全體檢察官」立場及角色,以開放心態重視全體檢察官想法及期待。
2.協會與新部長之間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但仍應把持協會制衡功能的定位。
3.繼續關注檢察官之權益,提出願景。

六、理監事車馬費問題決議:
1.協會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可以向所屬單位請公假(非公差),但向協會報支車馬費。
2.常務理事以上及秘書長、理事長為義務服務,歡喜做甘願受,不領車馬費。

參、臨時動議:無

肆、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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