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檢察官協會第三屆大事紀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大事記
97.11.07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於福華國際文教會館舉辦,計有243位會員出席(含委託), 並改選第三次理監事。
與高檢署合辦「檢察改革系列研討會-如何確立檢察權的中立與獨立」

97.11.21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
於最高檢會議室召開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選出理事長及常務理監事。

97.12.12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
於最高檢會議室召開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人事案及理監事名冊異動。

97.12.15出席法務部會議
姜貴昌檢察官、曾文鐘檢察官出席法務部審前羈押、逕行拘提等強制處分制度之檢討研討會。

97.12.17出席法務部會議
余麗貞主任出席法務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修正案(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公聽會

97.12.16寄發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選舉選票及說明

97.12.19印製並贈送會員98年行事曆

97.12.24出席立法院會議
余麗貞主任出席立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97.12.29出席法務部會議
姜貴昌檢察官出席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草案」

97.12.31通訊選舉本會會員代表

98.01.20針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組織及檢察人事議題」對會員發出問卷調查,共計回收173份。

98.01.20出席法務部會議
司法與法制委員柯宜汾檢察官出席法務部「健全檢察人事制度」會議

98.02.13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
於最高檢會議室召開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進行常務理事補選及通過會員代表名單。

98.02.23對陳前總統聘任之律師公佈偵訊光碟一事發表聲明
本會對律師將審判中之刑事證據作為法庭外使用、訴諸媒體之作法,深表遺憾並表示反對,應要求律師謹守律師倫理規範。

98.02.24對監察院向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提出糾正案一事發表聲明
本會嚴正呼籲監察院應嚴守權力分立、妥適扮演現代御史角色

98.03.06出席台大社會學系座談會
余麗貞主任出席台大社會系「應否廢除死刑公民會議」期末座談會

98.03.24出席兩岸檢察官培訓暨合作機制學術研討會
本會朱楠理事長應邀出席韓忠謀法學基金會主辦之『兩岸檢察官培訓暨合作機制』學術研討會開幕致詞

98.04.03出席高檢署檢察新論編輯小組會議
本會施慶堂秘書長出席高檢署檢察新論編輯小組會議,討論合辦檢察研討會事項。

98.04.09
國際檢察官協會特別貢獻獎遴選公告
國際檢察官協會徵求各國檢察官推薦符合特別貢獻獎的檢察官,待執行委員會審查後,將在2009年烏克蘭基輔第14屆年會中公開表揚得獎者。

98.04.17
檢察官協會98年度第一次巡迴座談
本會於台南地檢署會議室舉行98年度第一次巡迴座談,談檢察官偵訊筆錄與偵查作為的正當程序等議題。

98.04.28
國際檢察官協會特別貢獻獎選拔結果公告
「國際檢察官協會表揚特別貢獻檢察官」選拔,於4月27日,經常務理事會初評,議決推薦南投地檢署張主任檢察官春暉參加。

98.05.16~22
受福建檢察官協會邀請參加海峽論壇
本會應福建檢察官協會邀請,由理事長朱楠率同會員林雲虎、陳時提、王秀灑、周穎宏、李金定、陳玉珍、陳傳宗、范振中、陳振義等共10人,於98年5月16日至22日參加福建地方政府及國台辦合辦之「海峽論壇」。

98.05.18
將「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組織及檢察人事議題」的問卷調查結果送法務部參酌

98.06.19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
於高檢智財分署會議室召開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進行協會部落格建置的討論及通過97年度收支決算審查。

98.06.23
本會副秘書長陳昱旗出席法務部「司法改革10週年的回顧與展望」研討會議

98.07.14
南投地檢署張主任檢察官春暉長期致力人口販運案件有良好績效,經本會向國際檢察官協會推薦角逐2009年特別成就獎選拔通過,將於9月7日在烏克蘭舉行的第14屆國際檢察官年會接受表揚。

98.07.24臺中巡迴座談
本會於臺中地檢署會議室舉行98年度第二次巡迴座談,談如何提高檢察官偵訊筆錄之公信力等議題。

98.08.18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召集人蔡碧玉出席司法院『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公聽會』

98.09.06~11 兩岸事務委員會召集人陳文琪率團與洪光煊檢察長、蔡秋明檢察官等人代表本會參加國際檢察官協會2009 年烏克蘭年會。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春暉因偵辦人口販運案件表現傑出獲得國際檢察官協會「2009 年特別成就獎」,並於會中接受表揚。另高檢署檢察官蔡秋明在會中就我國「緩起訴制度及其預防犯罪成果」做專題報告,獲得與會者熱烈回響。

98.09.15~22 邀請福建省檢察官協會應本會邀請來臺台進行實務參訪及學術交流。期間安排訪問團參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高檢署、花蓮高分檢署、金門高分檢署、金門、士林、南投及花蓮地檢署及花蓮自強外役監,機關首長們均親自接待並舉行業務座談。除了正式拜會座談外,訪問團也遊覽了金門、南投及花蓮地區之著名觀光景點。

98.09.18 司法與法制委員柯宜汾出席中華民國法官協會舉辦『法定法官原則研討會』。

98.10.16召開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99年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工作人員待遇表及審查98年1-9月收支餘絀、資產負債、現金出納表。

98.10.20 國際檢察官協會秘書長Mr. Henk Marquart Schortz 通知我會申請入會案已通過審查,以Chinese Taipei Prosecutors Association 之名義成為團體會員。

98.10.23 本會與高等法院檢察署合辦『檢察改革系列研討會-如何確保偵查權之正當行使』並召開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

98.11.2~7 本會與北京市檢察官協會合辦「第一屆兩岸檢察實務論壇─京臺檢察官協會學術研討會」,由理事長朱楠與訓練所所長林輝煌率同會員及法務部代表共12 人赴北京出席會議,我方代表並發表四篇論文。

98.11.14~16 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成員慶啟人、黃紋藄、陳昱奉組團參加在杜拜舉行之國際檢察官協會第六屆亞太及中東區域會議。台北地檢署慶啟人主任檢察官更受邀在會中以「先進科技於台灣檢察官追訴犯罪及案件管理之運用」為題發表演說,引起與會者之興趣,廣受好評。

98.11.26 司法與法制委員林麗瑩出席立法院「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公聽會

98.12.3本會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召開年度會議,由朱理事長主持,蔡碧玉、陳文琪、林邦樑、余麗貞、林麗瑩、柯宜汾等人討論未來司法改革及推動《司法官法》等議題。

98.12.2~3 理事陳傳宗出席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舉辦之「打擊跨國人口販運及跨國洗錢犯罪國際研討會」

98.12上旬協會印製2010年工商日誌贈送全體會員

98.12.10 本會於板橋地檢署會議室舉行98 年度第三次檢察改革巡迴座談,討論檢察官之定位與司法屬性之維護等議題

98.12.11 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召開年度會議,由召集人洪光煊主持,討論我協會加入國際檢察官協會後之相關事宜及明年度國際交流活動計畫。

98.12.14~17會員楊秀枝檢察官以協會名義出席香港廉政公署與歐盟委員會反欺詐局合辦之第四屆反貪國際會議。

98.12.18 理事戴東麗出席外交部「中華民國98年非政府組織國際參與研討會」。

98.12.18~19 本會參加外交部及臺北縣政府主辦之「中華民國98年非政府組織國際參與成果展」。

99.1.6 朱理事長率同司法改革委員會召集人蔡碧玉及顧問陳文琪拜會法務部王部長清峰,表達本會主張制定《司法官法》及推動法案事宜。

99.1.12 行政院高政務委員思博邀集本會、檢改會及法務部會談審查《法官法草案》事宜。

99.1.15 陳顧問文琪出席法務部「檢察人事革新會議」。

99.1.16 秘書長施慶堂召開有關行政院審查《法官法草案》之因應策略會議。

99.1.22 召開第三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檢察議題並審核連續兩年未繳會費會員名單及通過新進會員名單。

99.1.22 本會針對近日檢察總長彈劾及辭職案所引發的各項檢察議題發表「做一個抬頭挺胸的檢察官」新聞稿。

99.1.25 本會提出對《法官法草案》之意見及立場說帖給法務部。

99.1.29 理事戴東麗出席立法委員謝國樑及財團法人21世紀基金會舉辦之「對民意與歷史負責─檢察總長同意權行使實質審查機制」公聽會。

99.2.4朱理事長楠與會員朱朝亮、林麗瑩分別代表各審級檢察官出席行政院高政務委員思博主持之「法官法草案」審查會,表達應制訂「司法官法」之意見。

99.2.6本會兩岸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規劃今年度兩岸交流活動。

99.3.8本會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舉行「2010年國際婦女節一百週年慶祝茶會」

99.3.15理事長朱楠率同協會幹部共五人前往總統府,代表檢察體系向總統表達檢察改革之意見。

99.3.15理事戴東麗出席立法院「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黃世銘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案」公聽會。

99.3.17常務理事林錦村出席司法院「羈押與人權保障公聽會」。

99.3.30理事長朱楠、理事林麗瑩、顧問陳文琪及會員陳盈錦出席行政院「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公聽會,表達應制訂「司法官法」之意見。

99.4.1法制委員會召集人余麗貞出席監察院「偵查庭設置受訊人電腦螢幕是否妥適乙案」座談會。

99.4.9 本會於雲林地檢署會議室舉行99 年度第一次檢察改革巡迴座談,討論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制度與縮短羈押期限對追訴犯罪的影響等議題 。

99.4.9本會邀請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趙秉志院長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五樓會議室舉行專題演講,演講題目為『論全球化時代的中國死刑制度改革』。

99.4.20理事陳傳宗出席司法院「強制辯護制度公聽會」。

99.4.23~30理事長朱楠隨同法務部蔡常務次長茂盛一行,赴大陸北京及西安地區,進行兩岸簽署司法互助協議以來,第一次兩岸檢察高層交流訪問。

99.5.10召開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並通過2009年收支決算表及新入會會員名單。

99.5.10會務發展委員會召集人曾文鐘出席立法院「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99.5.26本會與北京檢察官協會在臺北福華文教會館舉行 「檢察實務座談會」。

99.6.1會員施宣旭出席監察院調查「法院交保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後再命警察機關監控」諮詢會議。

99.6.7-11本會顧問陳文琪率同會員汪南均、陳昱奉、彭聖斐、吳美齡、李濠松、李佳韻、蔡鴻仁、吳正中、李鴻維等10人前往日本法務省、東京地檢廳及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進行檢察交流。

99.6.14本會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樓研究室召開「行政院會銜版法官法草案討論會議」。

99.7.9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召開99年度第二次會議,討論爭取主辦2012年國際檢察官協會亞太及中東區域會議事宜。

99.7.16本會與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合辦「貴州省法學會來臺檢察實務座談會」。

99.7.19本會與高等法院檢察署合辦「福州市檢察官協會來臺檢察實務座談會」。

99.7.20本會與高等法院檢察署合辦「福建省檢察官協會來臺檢察實務座談會」。


99.8.2-11邀請福建省檢察官協會應本會邀請來臺進行實務參訪及學術交流。期間安排訪問團參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臺南高分檢、基隆地檢署及高雄地檢署,機關首長們均親自接待並舉行業務座談。除了正式拜會座談外,訪問團也遊覽了全台各地著名觀光景點。

99.8.11理事陳傳宗出席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公聽會」

99.8.15-19本會應福建檢察官協會邀請,由理事長朱楠率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雲虎等一行共8人,前往福建參加海峽法學論壇,並於廈門市和福州市進行進行兩場次的檢察業務座談會。

99.8.19本會與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合辦「河南省法學會來臺檢察實務座談會」。

99.8.20理事戴東麗出席司法院「研商如何改善司法風氣之措施及方案」會議

99.9.1本會與法務部合辦塑造檢察新形象研討會之臺北場,由理事長朱楠和顧問陳文琪代表本會出席。

99.9.4-11顧問陳文琪率團與會員蔡彥守、張安箴、吳美齡和黃玉婷等人代表本會參加國際檢察官協會2010年荷蘭海牙年會。其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蔡彥守於會中擔任報告人做專題報告,獲得與會者熱烈回響。

99.9.13本會與法務部合辦塑造檢察新形象研討會之臺中場,由理事長朱楠和常務理事蔡宗熙代表本會出席。

99.9.17理事長朱楠與會員孟玉梅出席總統府「反性侵法修法會議」

99.9.27本會與法務部合辦塑造檢察新形象研討會之高雄場,由理事長朱楠和秘書長施慶堂代表本會出席。

99.9.28針對檢審委員提案縮短一審主任檢察官任期並進行評鑑,本會進行問卷調查,以廣徵檢察官之意見,彙整提出建言。

99.10.1本會與法務部合辦「塑造檢察新形象研討會」第四場花蓮場,由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和理事長朱楠共同主持。

99.10.5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召開99年度第三次會議,討論爭取主辦2012年國際檢察官協會亞太及中東區域會議事宜。

99.10.8本會與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合辦「貴州省法學會來台檢察實務座談會」。

99.10.14會員吳萃芳代表協會出席監察院為辦理「法官與檢察官職前訓練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之諮詢會議。

99.10.14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召開「爭取主辦2012年國際檢察官協會亞太及中東區域會議」第一次籌備小組會議。

99.10.18召開本會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並通過本會會員名冊。

99.11.1監事柯宜汾代表協會出席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司法與法制委員會「法官法草案」公聽會

99.11.2~5協會參加在澳門舉行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四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

99.11.17本會舉行第四屆會員大會代表選舉

99.11.18本會主辦,法務部協辦兩岸學術交流座談會【司法互助的光與影─學術與實務的對話】

99.11.18監事柯宜汾與法制委員會召集人余麗貞代表協會出席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司法與法制委
員會「法官法草案」公聽會

99.11.23本會召開兩岸事務委員會會議

99.11.23本會進行第四屆理監事通訊選舉

99.12上旬 印製並贈送會員100年行事曆

99.12.3本會進行第四屆理監事選舉開票

1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偵辦李宗瑞不雅影片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郭瑜芳是強盜殺人的現行犯,與下列犯嫌結夥犯罪


全國警察是現行犯集體對我強盜殺人

桃園縣縣長吳志揚及桃園縣主計處處長鄭瑞成及桃園縣政府人事主任劉家珍及桃園縣政府主任秘書阮靜如及桃園縣人事黃子萱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浩庭及檢察事務官黃曉沛及考試院院長關中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蔡璧煌及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董廷璽及新北市市長朱立倫及新北市副市長候友宜及桃園蘆竹鄉公所鄉長褚春來及主計室主任顏毓芬及主計室趙翊婷是現行犯

全國的警察及地檢署檢察長及地檢署所有檢察官是共犯,我向他們報案,結果他們就去洩密,還教嗦犯嫌要對我犯罪及教嗦犯嫌要殺掉我
一.5月23日褚春來,顏毓芬及趙翊婷恐嚇我說要殺我,要打我,還妨害我名譽駡我是瘋子.我報案,結果他們夥同警察又犯了強制罪,妨害我權利的行使.
二.3月29日蘆竹鄉公所人室主任胡文珮公然侮辱我說我犯罪.我又報案,又沒處理.
三.3月30日,蘆竹鄉公所鄉長褚春來公然侮辱我是他阿媽.我報案,又沒處理.
四.4月.蘆竹鄉公所顏毓芬及趙翊婷,強盜殺人,他們叫我做違法的事,我說我不做違法的事,他們就說這樣叫不服從長官指示,他們就要記我過及妨害我任職公務人員.我報案又沒處理.
五 .4月蘆竹鄉公所民政課徐明典及課長呂翰強叫我做違法的事,我不做,結果他們就說這樣不聽從同仁的意見,他們要記我過,還說這樣不可任職公務人員.
六.5月24 日,蘆竹鄉公所人室人員曾瓊敏及人事主任胡文珮,夥同褚春來及顏毓芬施暴力把我電話搶走,妨害我報案,並在裏面每天對我犯罪,公然侮辱我是現行犯.他們妨害我報案,結果我到外面報案,他們還說這樣要被記曠職.
七.5月24日.褚春來及以上犯嫌夥同桃園蘆竹分局及南崁派出所及桃園110共同犯罪,利用職務的機會把我擄走勒贖,還故意要殺我,我報案,他們又犯了強制罪,妨害我權利的行使.
八.四月到五月他們施暴力妨害我權利的行使,明明早上七點門大開,大家都可到自己坐位,結果他們把門關起來不讓我進去,還說他們規定八點上班,八點開門就可以.但是這裏一百多個員工每個人都可以進去,他們就妨害我一個人.我報案,警察隱匿犯罪,而且還幫助其繼續犯罪.
九.他們還教嗦桃園縣縣長吳志揚及桃園縣政府主計處處長及主任秘書阮靜如及人事黃子萱一起犯罪,還教嗦一大堆人共同強盜殺人.
十.他們還與警察共同犯罪,我打電話到別的派出所,別的派出所洩密給犯嫌說我在告他們,並幫助其繼續犯罪.
十一.101年5月24日及5 月30日,他們妨害我呼叫有現行犯,並向我說呼叫現行犯是犯罪行為,夥同桃園南崁派出所把我擄去勒贖,並故意要殺我.
十二,101年6月8日蘆竹鄉公所主計室顏毓芬又公然侮辱我並說呼叫有現行犯是一種妨害社會秩序,並涉嫌要叫警察擄人勒贖及殺我.
十三,101年6月8日蘆竹鄉公所人事室主任胡文珮恐嚇我說用公家網路是沒什麼機密,大家都可以看(而我當時透過網路在報案,而且偵查不公開,為何她向我說可以看我的資料,當時真令我心生畏懼).顏毓芬還涉嫌強盜及詐欺我的錢,她說呼叫現行犯是擾亂辦公秩序.
十四.蘆竹鄉公所的公務員還有幫助犯,我在呼叫有現行犯,有人還說那叫吵,主計室的趙翊婷還說會致人於死的說那叫吵死了.
十五101年6月15日,蘆竹鄉公所財政課的人還恐嚇我水有毒,並找南崁派出所的警察要殺我,.蘆竹鄉公所的鄉長褚春來 ,及主計室主任顏毓芬及主計室趙翊婷去找桃園縣政府主計處處長鄭瑞成及桃園縣政府主任秘書阮靜如及人事黃子萱及其他人共同對我強盜殺人.我報完案後,警察洩密告訴犯嫌說我在告他們,警察還打電話叫他們趕快把我殺了.
十六.101年7月.褚春來去賄賂桃園縣政府主計處處長鄭瑞成,並與顏毓芬及趙翊婷及胡文珮及曾瓊敏及呂翰強及徐明典等人,共同要強盜殺人,並且連我兒子也要加以殺害.
十七.101年7月11日,蘆竹鄉公所鄉長褚春來及主計室顏毓芬教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蔡璧煌及董廷璽及桃園縣政府人事主任劉淑珍及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及桃園地檢所有檢察官及桃園所有警察共同強盜殺人.還寄恐嚇信給我.說他們七月十八要結夥一大堆人對我強盜殺人.
十八.犯嫌還教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馮浩庭及禮股檢事官黃曉沛共同犯罪 ,明明那些人是現行犯,結果他也不去逮捕,還假裝要執行公務,要靠近我要殺我.他們還說犯嫌涉嫌偽造公文書,既然是偽造公文書,那公文書不就在政府機關裏面,結果他們連搜索也沒去搜,還叫我要拿證據給他們.真是騙子,強盜殺人的現行犯.
十九.7月30日,犯嫌又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蔡璧煌及董廷璽共同強盜殺人,還偽造公文書將我廢訓.並妨害我名譽.而考試院院長關中是共犯.
二十.9月30日公務人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蔡璧煌又教嗦華視新聞報導不實並幫助強盜殺人,在華視新聞還打了字幕說去年公務人員受訓有一個丟了飯碗.(他們幫助審計長林慶隆在強盜殺人並偽造公文書在強盜殺人,他們把我錢強盜光,要餓死我,明明是一個強盜殺人行為,還妨害我名譽暗指我程度不好),我在受訓時他們還找人上課時說什麼公務員把人民陳情案件弄錯會死得很慘.我要找人去逮捕現行犯,他們還記我曠職,共同強盜殺人及詐欺我的錢.而且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的人在偷公庫的錢,被我發現之後,就對我強盜殺人,讓我沒工作,他們好繼續公庫的錢,他們還說他們已偷很多年了,還要繼續偷下去.
二十一.我在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工作時,明明預算寫了獎金只有交通人員可以領取,結果他們除了發給交通人員外還包含非交通人員(例如,會計室主任王建今,及會計室的陳文敏,湯雅惠及工程人員),他們還說他們以前就開始偷,後來他們叫我幫他們偷,我不同意,他們就追殺我,對我強盜殺人,使我沒工作,他們好繼續在裏面偷錢.
二十二.我在桃園縣蘆竹鄉公所主計室時,他們明明違法不可領差旅費,及違法不可領補助款,結果他們還教嗦我幫他們詐欺及偷公庫的錢,我不同意,他們就每天對我犯罪,最後乾脆對我強盜殺人.並且對我強盜殺人,他們好繼續在裏面偷錢.
二十三.犯嫌找人下毒要殺我,還找人用樹根及板子要砸死我,及找人在網咖對我犯罪,還公然侮辱我有病,公然侮辱我頭殼壞掉.又找車子要撞死我,還找車子每天停在斑馬線妨害我過馬路,闖紅燈要撞死我.
二十四,犯嫌還曾找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分院的醫生及護士及消防隊的人共同綁架我,向我勒贖,還下毒要殺我,後來還恐嚇我若我繼續報案,錢不給他們.他們還要繼續綁架我,下毒殺我.後來有一陣子他們就一直對我犯罪,我也不敢報案.過了很久我去報案.他們就教嗦地檢署的檢察長及檢察官共同隱匿案件,並追殺我.於是,犯嫌又對我犯罪,而發生了二十五的綁架勒贖,故意殺人案件.

二十五.犯嫌曾把我綁架到台北看守所勒贖及下毒要殺我,他們找法官及檢察官及審計部的人向我勒贖,及找看守所的員警下毒要殺我,還找受刑人對我犯罪,駡我幹你老師,還駡我賤,看守所的女員警恐嚇我不可報案,否則他們還要繼續綁架勒索及殺我,當時我很害怕,當然就說好.後來我就心生畏懼,就了很久後我才報案,他們還繼續對我犯罪就嗦地檢署的檢察長及檢察官共同隱匿案件,並追殺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