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3日 星期四

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記錄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
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記錄

一、時間:98年6月19日 14:30─17:30
二、地點:最高檢察署二樓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姓名:理事長朱楠、常務理事陳守煌、蔡宗熙、理事蘇佩鈺、邱忠義、吳祚延、戴東麗、陳傳宗、何俊英、呂理銘
常務監事邱智宏、監事柯宜汾、孫治遠
四、請假人員姓名:常務理事林錦村、王俊力、理事林麗瑩、郭棋湧、繆卓然
監事洪光煊、陳榮宗
五、列席人員:顧問陳文琪、姜貴昌、委員會召集人蔡碧玉、余麗貞、秘書長施慶堂、副秘書長陳昱旗、黃怡君、秘書洪顥芸
六、主席:朱楠 紀錄:洪顥芸

七、主席致詞:
1. 感謝祕書長各位理監事工作委員會召集人工作同仁協助辦理會務能夠順利推動感謝各位踴躍出席今天會議

2. 今天我們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會議議題甚多其中關於總統檢察官提出偽造文書告訴以及檢察總長是否制定退機制特別關係檢察官體系定位司法改革問題全面檢討大家不吝表示寶貴意見

3. 今天我們特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參訪報告內容非常精彩特別感謝檢察官努力付出

4. 關於98年度常年收入概況會員411繳費僅有328檢討改進空間如何改進大家討論關於經費問題如何開源節流大家表示意見

5. 最近本會祕書長及部份同仁調或高升在此表示之意本會應該刊登發布

6. 今天最重要議題討論檢察官協會網站建制問題必須以審慎研究處理發揮網站最大聯繫協調溝通功能

7. 今後本會國際檢察官協會包括兩岸檢察官協會聯繫非常頻繁我們特別感謝司長文琪檢察長光煊費心大家盡力協助辦理所有事務最後還是要感謝大家出席努力謝謝

八、報告事項
(一) 秘書處報告
1. 律師公會對協會於今年2月23日就陳前總統律師公佈偵訊光碟一事所發出的聲明作出回應,律師公會表示為了當事人權利,適時公佈偵訊光碟並無不妥,相關文件內容請傳閱。

2. 秘書處與司法與法制委員會於今年4月3號和高檢署檢察新論編輯小組開會,就10月23日與高檢署合辦的研討會事項進行討論,目前已敲定題目、時間和地點,待會請司法與法制委員會補充說明。

3. 今年4月17日於台南地檢署舉辦98年第一場巡迴座談會,也順利完成。

4. 協會於今年4月28日推薦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張春暉,參加國際檢察官協會2009年特別成就獎遴選。張主任檢察官偵辦人口販運的案件備受國際的注目,深受美國與其他國家的讚許。

5. 協會於今年5月16日~22日由理事長率團前往大陸參加福建海峽論壇,詳細的參訪過程待會請范檢察官報告。

6. 協會於今年5月18日將協會就檢審會的運作模式所完成的問卷調查送法務部參考。而由這次的檢察調動與檢審會運作,可看出法務部有採行我們的意見。

7. 福建省檢察官協會於今年的8月底、9月初間會來台進行參訪,目前他們來台的行程與參訪的機關都已接洽好,屆時關於接待等工作可能需要人力支援,還請各位理監事多加幫忙。

8. 另外,原訂7月在台中舉行的巡迴座談,因為參訪等因素延至8月舉行。

9. 國際檢察官協會第14屆烏克蘭年會於今年9月舉行,協會已申請相關經費補助,目前預計是2-3人參加,相關人選之後再討論。

(二) 各委員會報告

1. 司法改革委員會與法制委員會
(1) 關於10月23日與高檢署合辦的研討會,題目為『如何確保偵查權之正當行使』,詳細場次與報告人、與談人名單詳研討會議程。惟第一場報告人邱忠義檢察官已申請轉調院方,屆時會造成第一場次沒有檢方的人,應如何調整請大家討論。
(2) 另外,今年為司法改革十週年,此次研討會討論的內容剛好可作為協會對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應,希望司法改革進行下一個階段時,能對檢察官的改革部分有所幫助。
(3) 6月23日下週二,法務部將召開司法改革10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邀請各界就司改十年檢察官改革的部分給予意見。已將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達成共識並作成結論的內容印給大家,請大家在討論事項時,可以給予意見供協會於下週二的會議提供法務部參考。

2. 涉外事務委員會
(1) 推薦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張春暉以偵辦人口販運案件著有績 效,參加國際檢察官協會2009年特別成就獎遴選。
(2) 推薦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秋明擔任國際檢察官協會第14屆烏克蘭年會報告人,題目暫定「臺灣緩起訴處分制度(the Suspension of Prosecution in Taiwan-an Affirmative Approach of Justice)」。
(3) 98年5月18日公告組團訪問蒙古檢察機關,惟因無人報名暫時取消。
(4) 今年向國際檢察官協會提出的入會申請,於2月時有排入執委會議程,但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不夠,因此暫緩討論我們的入會申請,延至9月烏克蘭年會討論。

3. 兩岸交流委員會
(1)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簽訂後,協議內容包括兩岸交流的部分,目前採單一窗口處理,大陸的對外窗口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我們的對外窗口為法務部,但如果我們要另行接洽其他的檢察院,應該也是可以。因此協會應討論,之後進行兩岸交流是要經由法務部這個正式的窗口,還是協會要以民間團體的身分另外接洽。

4. 會訊編輯委員會
(1) 會訊的部分,高檢署因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決定重新招標並選定新廠商印製會訊,但由於新廠商編輯的成果不如預期,因此我們又回復原先的模式。如果會訊將來欲提升編輯品質,勢必要增加經費,因此目前若大家能接受現有品質,我們就暫時維持現狀,
(2) 會訊如果要維持每個月準時出刊,必須有穩定的稿源,今年適逢司改十週年,希望這幾期能有司改議題的文章刊載在會訊上,請各位理監事能踴躍投稿或向各檢察署同仁邀稿,謝謝。

5. 針對委員會報告事項決議:
(1) 10月23日與高檢署合辦的研討會第一場次再增設一位檢方的報告人,人選由司法改革委員會與法制委員會討論後提出。

(三)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參訪報告---桃園地檢署范振中檢察官(略)

九、議案討論

(一) 通過97年度收支決算審查(附件四)
決議:照案通過。

(二) 討論協會部落格建置及改善意見
決議:1. 經過投票決定於部落格設立討論區。
   2. 發文請法務部准許放置協會網站連結於法務部首頁。

(三) 新申請加入會員審核:
基隆地檢 35期 俞秀端
板橋地檢 42期 林俊儀
高雄地檢 33期 洪信旭
南投地檢 44期 陳振義
高雄地檢 32期 莊榮松
桃園地檢 47期 蔡佩玲
桃園地檢 47期 李安舜
最高檢 16期 林雲虎
台南行政執行處 26期 周穎宏 (復會)
板橋地檢 19期 吳慎志 (復會)
決議:照案通過,本會會員總數428人。

十、討論事項
(一) 馬總統對侯寬仁檢察官筆錄案請求交付審判,本會是否表示意見?
結論:已過發布新聞的時效,不表示意見。

(二) 外界熱烈討論檢察總長去留問題,本會是否表示意見?
結論:已過發布新聞的時效,不表示意見。

(三) 立法委員提案法院組織法第66條增定檢察總長退場機制,本會之意見?
結論:當初檢察總長退場機制這個制度的設計是為了避免政治干預,讓政黨輪替的過程,不會影響檢察總長的任期,協會應公開解釋這個部分並於適當時機發表聲明。

(四) 司法改革10週年,本會之意見?
結論:
1. 刑事訴訟法修正,讓一審走向精緻審判化,但二審事後審一直未完成改革,結果造成最高法院在審查非常上訴時,限縮的非常嚴格,非關於法律審或是對被告有利的案件,通通都駁回處理,高等法院在審查上訴資格也常以無具體上訴理由駁回,造成變相事後審的現象,反而比事後審制更限縮人民的訴訟權,因此希望能加速推動二審改造。

2. 十年司改造成法官權獨大,以往檢察官監聽權的權限轉由法官行使,但法官對於監聽權的發給無判斷機制,導致法官多半不願意批准監聽權,嚴重影響辦案偵查,有法官濫權之嫌。

3. 刑訴95條應徹底落實被告緘默權的行使,即完全不說話,要讓被告知道被告有陳述事實的義務但不能說謊,不然會有虛偽陳述的問題,寧願被告行使緘默權不說話,也不能讓檢察官、法官還要去審查被告證言的正確性,使得在證據採信的方面毫無標準,任由被告挑戰司法威信。

4. 各界介入偵查中案件的情形相當嚴重,已經嚴重妨害檢察官的偵查權,使檢察官對自己地位產生不確定性,開始有檢察官是否屬於司法官的疑慮,因此希望能將檢察權入憲,確保檢察權的行使不受外界干擾,能公正客觀的行使。

5. 過去司改為了貫徹當事人主義,而讓當事人擁有證據處分權,但當事人在一審捨棄之證據,應限制在二審時不能再提出,賦予其處分產生失權效果,否則會使二審重頭審理案件事實,而無法落實事後審制。

(五) 參加國際檢察官年會有關事項。
結論:之後視補助情形與參加人數再做評估。

(六) 是否有增設秘書處新聞發布部門之必要?
結論:考量到撰寫新聞的人選必須實際參與活動,因此無固定人選撰寫的需求,暫無成立新聞發布部門之必要。


十一、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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