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草案」爭點整理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整理
法官法草案現正在立法院審議中,與檢察官相關議題,各方意見互有異同;檢察體系內部宜有最大共識,以利立法過程中之說理及說服,茲就爭點及不同意見整理如下:
(檢協會之意見係96年5月7日第二屆第三次理事會決議事項;法務部及檢察總長之意見係根據初步瞭解及檢察總長於5月16日在立法院答詢內容所整理,正確內容仍以法務部及檢察總長表示者為準)
1. 職務法庭之準用:
(1)爭點:有關檢察官之懲戒;對人事處分不服(如不當調動、免職等);職務監督不當,是否應準用法官之規定,由職務法庭審理?
(2)司法、行政、考試院會銜版:僅關於檢察官之懲戒準用之。
(3)委員修正動議:懲戒、人事處分、職務監督不當等事項,均準用由職務法庭審理。(但提案委員中有認為職務監督之檢察一體事項不宜準用,採保留態度)
(4)檢協會:懲戒、人事處分、職務監督不當等事項,均準用由職務法庭審理,但職務監督不當之申訴,以案件偵查終結者為限。
(5)法務部:懲戒、人事處分事項,準用由職務法庭審理,但職務監督不當之申訴,另設檢察體制內之申訴管道及審議機制。
(6)檢察總長:與法務部同。
2.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任期:
(1)爭點: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含二審)之任期應否明定?
(2)司法、行政、考試院會銜版:未規定準用。
(3)委員修正動議:未處理此議題。
(4)檢協會:準用法官法有關院長、庭長任期之規定,即檢察長一任3年,得連任一次,若法務部認確有必要者,得再延長3年,檢察長任期一、二審應合併計算;主任檢察官一任3年,得連任一次,主任檢察官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不同審級不併計。
(5)法務部:不在法官法中增訂準用規定,另在檢察長遴任及職期辦法等相關規定中明定。
(6)檢察總長:(待瞭解中)
3. 檢審會審議對象:
(1)爭點:最高檢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人事案應否包括在內?
(2)司法、行政、考試院會銜版:維持現制,未予納入。
(3)委員修正動議:應納入檢審會審議對象。
(4)檢協會:應納入檢審會審議對象。
(5)法務部:不宜納入。
(6)檢察總長:不宜納入。
4. 審議方式修訂範圍:
(1)爭點: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審級調升,是否均修正審議方式?
(2)司法、行政、考試院會銜版:維持現制,未修正。
(3)委員修正動議:改法務部長提案交檢審會可否決。
(4)檢協會:檢察長之調動、遴選案,由法務部長提案交檢審會可否決;但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審級調升、遷調案,均維持現行運作模式(調升案由檢審會提出二倍人選供部長圈選)。
(5)法務部:均維持現行運作模式。
(6)檢察總長:均維持現行運作模式,但部長於圈選人選前宜徵詢總長意見。
5. 檢察長遴選及調動之提案及審議:
(1)爭點:檢察長任免、轉任、遷調應由何人、如何提案?如何議決?
(2)司法、行政、考試院會銜版:維持現制,未修正。
(3)委員修正動議:由法務部部長提案交檢審會議決。(但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人事案由法務部部長或檢審會委員提案,交檢審會審議)
(4)檢協會:由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會商後提案,交檢審會議決。
(5)法務部:維持現行運作模式
(6)檢察總長:維持現行運作模式
6. 檢審會主席:
(1)爭點:檢審會應由何人主持?
(2)司法、行政、考試院會銜版:維持現制,未修正。
(3)委員修正動議: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司法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4)檢協會:由部長主持。
(5)法務部:部長指派具司法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現制)
(6)檢察總長:(待瞭解中)
7. 檢察官會議:
(1)爭點:應否在法官法明定檢察官會議內容及範圍?
(2)司法、行政、考試院會銜版:僅原則揭示應設檢察官會議,具體內容由法務部定之。委員修正動議:明定定期召開檢察官會議,討論檢察事務分配、分案辦法、機關人員獎懲標準、統一法令適用及追訴標準及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
(3)檢協會:維持官方版不修正,即僅原則揭示應設檢察官會議,具體內容由法務部定之。
(4)法務部:與檢協會同。
(5)檢察總長:(待瞭解中)
8. 落日條款:
(1)爭點: 司法院版規定檢察官準用規定以二年為限,是否合理?
(2)司法、行政、考試院會銜版:司法院設落日條款,準用二年;行政院(法務部)反對,兩案併陳。
(3)委員意見:設落日條款,準用至檢察官法完成立法。
(4)檢協會:不要有任何落日條款之規定,但檢察體系應開始研議檢察官法之立法事宜。
(5)法務部:不要有任何落日條款之規定。
(6)檢察總長:不要有任何落日條款之規定。
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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