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2日 星期一

從檢察官的「法價值論」談當前司法風紀事件

從檢察官的「法價值論」談當前司法風紀事件

最近因徐維嶽檢察官涉嫌貪瀆案被收押,引發全國新聞媒體一致的撻伐,歷年來的重大司法事件,又再一次被翻箱倒櫃的抖出來「曝曬」,一些學者專家蜂擁而上,藉題發揮,街談巷議也隨著媒體的密集報導而起舞。一時之間,彷彿整體的檢察官甚至司法官的形象都挨了一記悶棍。法務部雖嚴正聲明這些案件均屬執行「正己專案」的事例,絕無外界所傳,在偵辦過程中有所輕縱或疏卸、任令坐大之情事,媒體的報導雖然聳動,然事實上僅有極少數的檢察官涉有貪瀆舞弊情事,絕大多數的檢察官都是為實踐理想,捍衛心中的司法正義而堅守崗位,戮力從公,並重申繼續查辦不肖司法人員的決心,希望國人支持,並給予努力不懈地在維護司法核心價值與司法威信之司法官,肯定與尊重等語。

基本上法務部的聲明是合乎事實,但我們的內心深沈依然悶悶不樂,無法感覺舒坦,此從檢察官論壇的熱烈議論與同僚們在私下的談吐情緒都可窺知一二。到底我們的體系出了什麼問題?「正己專案」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嗎?而這些問題,以我們檢察官本身的立場來觀察,要如何反省與檢討?

從來,我們所接受的養成教育,習慣上在面對呈現在眼前的現象時,往往會針對該現象的本身來探討、謀求解決之道,而忽略何以會有這種種現象的本質問題。導致事過境遷後,記憶隨風而逝,因緣會合時,類似的現象又會一再發生,結果同樣的問題,依然沒有改善。因此,有必要跳脫傳統上以法實證主義的操作技術解決眼前所發生司法風紀問題的思考模式,而嘗試直接以法理學或法律哲學層次來探討「法價值論」的本質問題。  

根據德國學者賴特布魯(Gustav Radbruch,1878~1949)法價值三元論架構的見解,法的目的,有「個人主義的法價值論」、「超個人主義的法價值論」與「超人格主義的法價值論」。茲略述其看法如下:
1. 個人主義的國家觀將人類當作抽象的一般性來理解,國家為個人的集合,法與國家的目的是為個人服務的;
2. 超個人主義的國家觀則恰好相反,國家利益為優先的重要訴求,法與個人的目的是為國家的存在與發展;
3. 至於超人格主義,則將人類理解為一具體的整體,在此整體之下有一層一層(如國家、民族、個人)的其他整體,個人必須經由有機的結合才能變成有利於國家的一部分;至於全體人類而言,個人必須經由一層一層的有機組織(例如國家),才能成為此巨大整體的一部分。

換言之,個人無法直接參與人類全體,而必須透過中間的層次來參與,而每一階層的有機體,都是一種活生生的整體,具有其獨特性以及存在的價值。

由於超人格主義並不否定個人人格,而明確的予以肯定,但其所謂個人人格係指個人知道本身為整體之一份子,個人也知道自身的理性與整體的理性相同,同時此個人的理性成為整體的理念之基礎。不像主張個人主義者,對於個人人格的概念難以掌握,且否定整體的人格,難以達成整體的目的;同時也可以避免主張超個人主義者,若其國家觀極端的推崇法實證主義,一旦完全否定人權,則其所創造的法律,將有淪為絕對不正之法的危險。因此,超人格主義法價值論的法哲學變成人權哲學,超越了實證主義與自然法之爭辯,其法哲學體系建立在一個朝向開放體系發展之上,此種法的理念成為人的理念之結果,結合國家觀與人權保障,成為新民主秩序的基本價值,在相當程度得到一致理論的主張。

值得注意的是,法的價值論,所謂的「法」,不限於實證法,同時也涵蓋抽象的自然法,而適用於法所含攝的每一個人:在實證法,固然是具體法律適用範圍內的每一個人;在自然法,則適用於全體人類。即使是個人主義主張法與國家的目的是為個人服務而存在,但是此之「個人」,是指所有個人的集合,而不是「私人」、也不是某特定社群、集體的人。法的價值,不僅是限於司法人員才要關心,包括所有的公務員、新聞媒體、民間團體、甚至廣大的人民也都應該要理解,因為只有透過法價值論的整體理性,個人才能成為整體的一分子,實現整體的價值。所以,法的價值,與極端的個人主義為了實現自己利益而不惜違背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權利,在本質上是不相容的。

就檢察官在法制上的性格言,雖有「行政府律師」、「法律看守人」、「公益代表人」等類型之分,但檢察權的行使並非僅限於行政的必要性、合目的性,而是以真實及法律正義為準則,以合乎法律價值來作職務行動之依據。因此,檢察官的性格應非僅止於「行政府律師」,也非消極的「法律看守人」,而應該是積極的以「公益代表人」來自我期許。這種性格,也可以在超人格主義的法價值論中,得到理論上的支持,因為只有在此理論中,檢察官個人的理性與整體的理性一致,檢察官才能夠確實以獨立官署的地位執行合乎整體目的(公益)之職務;同時檢察官雖與公益代表人自居,卻無須放棄個人的人格,無條件的貫徹法實證主義,以「唯命是從」的心態盲目地聽從形式上正確的命令,如此才能避免阿附惡性政權的短線目標,而保有其司法的獨立屬性。

基於上述理念,我們身為檢察官的一份子,面對當前司法威信風雨飄搖之際,要如何自處?不管外面的風風雨雨是如何的扭曲事實的真相、打擊我們的士氣,最重要的是我們每一位檢察官都要捫心自問、自我檢討,當我們在執行檢察官業務時,是否本於公益代表人的立場以超人格主義的法價值論來秉公處理?若是如此,我們面對這些司法風紀事件所造成的種種負面現象,就可以抬頭挺胸來,一一的予以化解。

以法務部的立場言,身為全國檢察官主管機關,執行「正己專案」不遺餘力,將貪贓枉法的司法人員揪出,以滌濁揚清,本質上是正確的政策。因為「存在就是事實」,公務員的貪瀆行為是腐蝕國家的根本,司法人員為公益的代表人或法律的看守者,其知法犯法貪瀆舞弊,猶如監守自盜,惡性更重。而司法人員之中如果有人貪瀆,並非視而不見就能粉飾太平,反而由於姑息不法,會造成養癰遺患的後果,所以壯士斷腕是對的。法務部以此作為重要政策,勇敢的向極少數不肖司法人員的貪瀆舞弊行為宣戰,這些正是與檢察官公益代表人的立場相吻合,並符合全體國民的利益,本應值得贊許,為什麼社會的反應適得其反?

這是長久以來,我國忽略法價值觀的養成,沒有將此理念深植人心的緣故,我們在表面上雖擁有徹底的民主政治、完善的法制規章,足與歐美先進國家媲美。但這在些典章制度底層奠基之所在的法價值觀卻仍未建立,導致極端的個人主義在我國仍然擄獲許多人的思想,在面對某一情境發生時,首先映人心中的價值觀,往往是個人或所屬社群的利害關係,再以此解讀情境,或據以行動,當彼此立場不同、利益衝突時,就是亂源之所在。

這些涉嫌貪瀆的司法人員之所以敢如此,在心態上不是將司法職務當作私人事業在經營,承辦的個案視為獲取私人報酬來源來執行嗎?雖然這是極端的例子,但在我們的社會,跨越法價值的界限來實現個人利益的行為,卻俯拾即是,交通違規、違章建築、請託關說、利用職務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等,涵蓋整體社會,不勝枚舉。在這種氛圍下,極少數司法人員有這種行為,也是偶然中的必然。而當大家習於跨越法價值的界限來實現個人利益時,整體的價值將無法伸張,國家的發展受限,最後也將不利於個人。

「正己專案」的目的,在滌濁揚清。可是「正己」的詞意,是將執行「正人」職務的司法人員視為一體,而與「被正之人」予以區隔,所以「正人必先正己」,本來立意良好,值得肯定,然而卻難免被誤解而落入「超個人主義」的迷思之中。

由於國人對「檢察一體」的概念模糊,將問題簡單化,對個別檢察官的貪瀆案件誤導為所有檢察官一體的問題,直接跳脫這些只是極少數不肖司法人員的個案,同時由檢察官勇敢而自發性的揭露這些案件,是基於自律自清的行為等基本「事實」的判斷,非但視而不見、不予肯定,甚至逕以自我立場作「價值判斷」,含沙射影,模糊焦點,將問題導向當局打壓、派系惡鬥或績效評比恩怨等遐想空間之上,美其名為「平衡報導」,實則偏離事實,違背科學求真的精神。遺憾的是媒體負面報導的傾向與大篇幅膚淺而麻辣的評論,除了為廣大民眾找到宣洩苦悶情緒的倒楣對象,同時增加新聞性的可看度以外,對於如何提昇司法風紀,維護人權、增進全體國民利益等本質的問題,並沒有實質上的助益。於是「正己專案」的結果,變成一體檢察官甚至全體司法人員的「被正專案」,本來檢察官「自我淨化」的行動,與人民或媒體所期待清明的司法風氣的立場是一致的,曾幾何時,檢察官的自清竟然被顛倒是非,變成社會譴責的源頭!媒體雖然報導了個別檢察官貪污的事實,但其選擇性報導及模糊焦點的作風,一杆子打翻整條船,恐怕也會造成有正義感的檢察官對於不肖的司法人員投鼠忌器,非如逼不得已,不敢輕易出手,逼使大部分清白的檢察官,不求有功來積極的維護公益,但求無過而消極的保護自我,於是執法消極自保的結果,導致法價值將更難以實現,如此現象,恐非國家之福。

以上所述,是我們當前所面臨的本質上問題,只要正本清源後,檢察官論壇所關懷的種種現象,應該都可以迎刃而解。諸如:
1. 「由徐維嶽、李子春檢察官笑看檢察一體」 (2005/9/6下午2.25)一文質疑檢察一體無法監督徐檢察官的違法不起訴等語。事實上,「檢察一體」是檢察業務的一體,不是檢察組織的一體,檢察官仍保有其獨立官署的屬性,只不過以公益代表人自居的檢察官,透過「檢察一體」可以將個人理性與檢察官整體的理性結合而已,「檢察一體」通常只是在業務上就異常程序的檢察作為予以導正,本質上是檢察業務的「內部控管」;至於對一個刻意利用職權貪污舞弊的檢察官本質上是以私利來執行職務,本來擅長偵辦犯罪的人,也都有掩飾犯行的本事,如果檢察官是以合法程序來掩護犯罪行為,則在「檢察一體」的業務上也未必都能夠查覺,反而是在其私人生活層面,較容易查覺異常而發現其出了問題(例如:不當交際應酬、操守風評不佳、超乎個人所得之財物收入、……等等)再循線查出。因此,在邏輯上不能倒果為因,僅因有人貪污得逞即反向推論,全盤否定「檢察一體」的功能,而是應檢討有了內部控管都未必能防弊,何況沒有控管?
2. 「痛心疾首」回應上文 (2005/9/8上午8.03)表示徐維嶽是新一代,又是法研所畢業,竟會犯這種案件,對這種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希望早早嚴辦等。徐檢察官以私心辦案牟利,背離檢察官公益代表人的立場,違反超人格主義的法價值理論,他既然不是以檢察官整體理性的觀點來做事,根本不是檢察官的一分子,他的行為,不配擔任檢察官,固應予譴責,但這是他個人利慾熏心所招致,與全國絕大部分的檢察官無關,我們也不必因此影響到自己的士氣。同時法價值的建立與個人的學位或辦案技術無關,如果基礎的法價值觀不正確,縱使拿到博士學位,對於改善國計民生又有何用?菜根譚有言:「惡人讀書、適以濟惡」,只不過增強其犯罪的技術而已!
3. 「檢察官的績效?」等文 (2005/9/7上午8.19;10.12)擔憂檢察官的績效成為升遷標準,使得警察績效文化滲透到檢察機關,導致檢警共生牟利,影響辦案的公正性與陞遷的公平性等問題。其實,績效本身是客觀的,只要檢察官是以公益代表人的立場來執行公務,而且事實上也確有促進公益的結果,則以辦案績效來作為陞遷依據,有何不可?但是績效產生的過程本身,不可以有違背正義的情事,否則猶如「毒樹蘋果理論」,這些績效是有毒的,不應該作為檢察官陞遷的基礎。今天我們譴責徐檢察官,是因為其績效是建立在與當地司法警察「子弟兵」的長期配合,互相提攜、掩護,甚至沆瀣一氣而刻意建構出來的,而不是以事務的性質,依通常程序合作而達成任務的。我們譴責的應該是不義程序製造出來的績效,而非績效本身。
4. 「部裡透露訊息不妥」(2005/9/8/下午3.44)號、「但願是記者憑空想像」(2005/9/9/AM10.28)等文,認為部裡宣稱尚有38名司法官有問題遭鎖定,近日將採取行動等不妥;對報載至少又有三名檢察官將法辦感到不滿等。都是受到媒體報導表示「法務部內部」「高層表示」的消息來源的影響,這是媒體追蹤新聞的一貫作風,反正消息來源是空洞的「法務部內部」「高層表示」等不特定對象,錯了也不必負責,目的只是在引誘讀者繼續看戲,或者逼使主管機關說出確實數字,澄清事實,果不其然,法務部檢察司就發表「滌濁揚清以正視聽」一文 (2005/9/9下午10.23)作為正式聲明,雖然我們能理解部裡的用心,但司法威信的傷害已經造成,造成這個傷害原因是:個別檢察官的貪贓枉法、媒體的偏頗負面報導及國人普遍趨利性格漠視法的價值。而司法威信的破壞,會導致整體理性失去憑依,個人的理性無法順利形成整體的理念基礎,國家社會出現亂象時將難以經由整體理性的統合得到妥適的解決,這種禍害終究會反撲到所有的個人。

在此我們要聲明的是:每一個檢察官雖然都是獨立的官署,依法執行職務,但檢察官執行職務的出發點在於代表公益。在公益一體的立場上,所有檢察官的業務是一體的,但個別檢察官仍然保有其個人的整體,為其所執行的個別職務負責,而擁有其獨立性,個別檢察官同時也知道其為整體檢察官的一分子,檢察官的為公益代表人的理性與全體檢察官所代表公益的理性是相同的,這種整體檢察機關與個別檢察官相互尊重、理性結合的辯證關係,是檢察一體的精神。至於個別檢察官的貪贓枉法牟取私利,顯已悖離法的價值,其個人的犯行,應予譴責。因個人的犯罪行為與檢察官公益代表人的立場背道而馳,所以個別檢察官的貪瀆舞弊行為與其他檢察官無關。檢察官基於公益代表人的立場,摘奸發伏是天職,由於揭露不法事實就是在解構不法的價值,同時也是在建構新的價值。因此,檢察官自發性的偵辦其他涉嫌貪瀆的檢察官或司法人員,是一種自我淨化、自我改造,為增進公益的具體行動,與全體國民的利益符合,值得鼓勵。媒體或社會誤解「檢察一體」,將個別檢察官的犯罪行為,擴張解釋整體司法風紀不良,影射質疑整體司法人員的操守,同時忽視檢察官依據相關事證,循法定程序檢察官偵辦司法風紀個案,影射為績效、派系、陞遷等非法律因素的爭執,偏離個案追求事實真相的科學精神,殊為遺憾!至於法務部的「正己專案」之內涵,與檢察官公益代表人之立場吻合,合乎全體國民的利益,用意良好,應予支持。然而「正己」一詞,在語意詮釋上似乎有被誤解為採取「超個人主義的法價值論」立場的危險,陷入「正己專案」所正的司法人員同時也是「己」,而非個別的司法人員的迷思之中,導致全體檢察官也拖下水「被正」的後果,建議本於超人格主義的法價值論的內涵,以表現追求司法人員廉能本質的精神(例如:「淨化專案」、「廉能專案」……或其他適當的名稱,此部分可以集思廣益),來表現其執法的決心。最後,我們肯定法務部檢察司的聲明確有滌濁揚清的作用,但是希望以後遇有類似狀況,能夠及早發表聲明,凝聚檢察官的士氣。更重要的是,對於不肖的司法人員,確實能夠除惡務盡,偵辦到底!

至於我們全體檢察官,除了檢討別人,也要自我檢討,我們的法價值觀是否建立?我們是否確實的以公益代表人立場來執行職務?如果我們每一個的檢察官都能「己正」,又何懼「正己專案」,或其他任何什麼「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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