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1日 星期一

從總長任命制度建立「親司法,遠行政」的檢察官角色

從檢察總長的任命制度建立「親司法,遠行政」的檢察官角色~



本會主張「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為六年,不得連任。」



因為:

1.檢察總長之任命,不應繫於總統一人之意志。檢察總長為檢察體系之最高首長,其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提供被提名人受公評、檢驗的機會,而為多方肯定之人,不但檢察總長行使權力之正當性增大,又可避免執政者獨斷,更能淡出政黨、行政領導檢察權之行使,淡化行政色彩,而向全民負責。



2.檢察總長採任期制,且不得連任,藉由固定任期制與不得連任的設計,使檢察總長不必向當初提名他的總統與同意他的立法院屈服,而能無後顧之憂的依法行事,堅守客觀、公正的形象,尤其在面對敏感或爭議性案件時,檢察總長職權的行使將更具有公信力。檢察總長任期長短,多數檢察官認為6年為一任較合理,與總統任期交錯。檢察總長任期屆滿,不得連任,可使檢察總長無需為尋求連任而折腰,珍惜在有限的任期內,勇於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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