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7日 星期三

對於法院組織法修法有關「特偵組」議題之主張(2)

對於法院組織法修法有關「特偵組」議題之主張(2)

【協會之主張】
目前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及「特偵組」,應回歸至各地檢署,在機關內以專組編制之方式,負責偵辦重大繁難之案件。統合檢察及輔助人力,透過檢察一體,達到審級間的督導及不同轄區間之協同辦案。凡此,均在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及機關處務現制下即可運作。另結合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專家人員,形成精銳辦案團隊,提升辦案品質與效能,透過預算編列獲得更多辦案支援。

「特偵組法制化」係本次法院組織法修法議題之一,關係檢察官偵辦重大案件之效能及編制運作,各界看法不一,檢察官之間意見亦分歧,故不可將本議題與其他多項議題綁在一起簡化成「贊成」或「不贊成」之二分對立,而沒有對話與討論之機會。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乃於94年4月18日起至28日止,分別在北三檢地區、桃竹苗區、中彰投地區、雲嘉南地區、高屏澎地區、基宜地區、花東地區,舉辦七場次「法院組織法相關議題分區座談會」,針議題,逐一討論,就「特偵組法制化」議題,彙整意見如下:

一、「特偵組」應設於何審級?除中彰投地區認為根本無設置「特偵組」之必要,無法制化之問題,未就審級問題再予討論外,其他各區,針對特偵組應設於何審級?各區之多數意見如下(括號內為占該區表決人數之百分比):
1. 無另設「特偵組」之必要,無法制化之問題:中彰投地區。
2. 最高法院檢察署:雲嘉南地區(66.67%)、基宜地區(88.9%)。
3.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桃竹苗地區(63.16%)、花東地區(41.67%)。
4. 地方法院檢察署:北三檢地區(85%)、高屏澎地區(75%)。

如以人數總計,除中彰投地區經討論後認為無設置「特偵組」之必要,無法制化之問題,未就審級問題再予討論表決外,就其他六區針對特偵組設於一、二、三審表決人數總計:贊成設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者占25.00%;設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者占31.25%;設於地方法院檢察署者占43.75%。

無論從百分比或人數上統計,均以設置於一審者占多數。從上述意見發現位於都會區的檢察官多主張不設置特偵組(中彰投地區)或設置於地檢署(北三檢及高屏澎地區),是否與其偵辦大案經驗或因都會地區辦案資源原本即較為豐沛有關,值得進一步探究。

就座談會中檢察官所表達設置於不同審級之理由,分述如下:
1、設置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之理由:
(1)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身負偵查重大案件成敗之責,故特偵處應隸屬在最高法院檢察署下,由檢察總長直接監督。
(2)配合修法,檢察總長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且採任期制,可避免來自行政權的箝制。由檢察總長直接指揮監督特偵組檢察官偵辦重大政治、貪瀆案件,除具有獨立辦案能力外,更能建立公信力。
(3)設於最高法院檢察署可避免受限於刑事訴訟法管轄區域之限至,至於審級問題,可透過法院組織法之修正以突破現行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如立法院第五會期審查會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第63之1第3項規定,特別偵查處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62條之限制。)

2、設置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理由:
(1)特偵組應設在二審為宜,因特偵組所偵辦案件通常為重大複雜案件且常有跨轄區情形,又二審檢察官較有辦案經驗,資源亦較為充沛,故宜設於二審,惟二審檢察官必須執行所有一審檢察官之職權,包括親自蒞庭執行職務,且辦案應拓展至所轄各地檢,以增加其獨立空間。
(2)特偵組要有統籌、調度檢察官團隊偵辦案件的能力,而集團性、結構性的犯罪,往往跨越數個地檢署轄區,考慮偵查對象的社會地位、犯罪形態錯綜複雜、犯罪影響層面廣泛,應該設置在台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較妥,可以避免設置在地檢署因為跨轄區導致偵辦案件的不便;同時也可以避免設有特偵組的一審檢察官在跨轄區辦案時,可能形成實質上指揮沒有設置特偵組的其他地檢署檢察官辦案,致生齟齬。至於地檢署檢察官因為特偵組的設置,造成分案的不公、或「一流檢察官、二流檢察官」的心結,也比較不易發生。
(3)高檢署層級較高,可動用的資源較多,跨地域偵查較方便。可以在各高分檢成立一個特偵組,配置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轄區各地檢署調派一名以上之檢察官,實質上由二審及一審檢察官合署辦公,共同或分組辦案,由案件管轄法院地區之地檢署的特偵組檢察官負責起訴。

3、設置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理由:
(1)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同法第228條之偵查,規定在第一審;從第228條至第263條有關偵查之規定,於二審之偵查沒有準用,故二審檢察官只能辦內亂、外患、妨害國交之案件。
(2)「特偵組」之成立固有其背景及功能,惟在運作上時有扞格現象。各地檢署已有專組分辦之機制,故宜回歸各地檢署,由各類專組因應,更符合現行法制架構;至於中央則視特殊案件或跨轄區重大案件等情形介入指揮。
(3)如設置在二審以上,以二審檢察官調一審辦事者,較無問題;但如果是一審檢察官配合特偵組檢察官辦案者,其人選必須同時為一審首長及特偵組都能接受,且本身有辦案熱忱者,才能勝任。否則,檢察官會因一、二審之間意見不同而苦不堪言。特偵組若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因最高檢人力缺乏,僅為督導性質,實際上仍需由地檢署運作。
(4)特偵組是疊床架屋的設計。在刑事訴訟法沒有修正之前,還有審級的問題,設在地檢署是比較符合審級制度規定。重點應該是遇有繁難的案件,應有一個組織來統籌其他資源協助檢察官辦案。法院組織法正修法提高一審檢察官之職等,使優秀之資深檢察官留任一審;將來如能借調二、三審優秀檢察官至一審辦事,讓優秀的檢察事務官或有辦案經驗的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願意投入協助地檢署的話,在人力上應該不是問題。並不是把它設在高檢署或最高檢,拉高層級案子就會辦得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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