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8日 星期四

對於法院組織法修法有關「特偵組」議題之主張(3)

對於法院組織法修法有關「特偵組」議題之主張(3) 

社會大眾投射於「特偵組」的期待是:
1.辦案的決心與擔當;
2.充裕的支援與資源;
3.有效的統合與協調。

試看─
拉法葉案特調小組設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高捷弊案專案小組結合一、二審檢察官辦案,召集人為二審檢察長;319槍擊案專案小組設在地檢署,以地檢署檢察長為召集人。所以,重大案件,組成得力的專案小組,層級不是問題,問題在於有沒有決心與擔當,支援與資源以及能不能統合與協調。

有立法委員提案謂「特偵組」設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職司「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及其他檢察總長指定案件」之偵辦,則不惟其得自行偵辦之刑事案件類型不明,職掌與一審檢察官職權多所重疊,而易流於由特偵組「選擇」(或決定)偵辦案件類型之爭議;更涉及組織編制之調整,辦案流程及結案(起訴、不起訴、他結等)審核機制之設計,在許多個案仍無法避免和一審檢察官結合辦理之情況下,實非單以一個條文排除審級及管轄之限制即可運作順暢。

特偵組設置在偵查第一線之地檢署,可避免運作齟齬,又符合現行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之審級規定。人力方面,除了善於結合輔助人力協助辦案外,以制度性的誘因讓優秀檢察官留任一審,配合案件分類分級,設置「資深檢察官」制度,不但能強化偵查能力並有經驗傳承之效果。同時,二、三審檢察官本於權責本可督導辦案,其檢察首長亦可參與主持專案,解決人力統合或跨轄區協同辦案之問題,提高決策層級,強化團隊辦案,提升辦案品質與檢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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