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9日 星期一

檢協會1月6日第一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摘記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第一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摘記

時 間:95年1月6日(星期五)下午2時
地 點:最高法院檢察署簡報室
主 席:陳理事長文琪
出、列席人員:陳常務理事守煌、林常務理事邦樑、曾理事勇夫、洪理事培根、曾理事文鐘、戴理事文亮、邱理事智宏、黃理事元冠、黃常務監事世銘、施監事慶堂、姜監事貴昌

報告及討論事項:

一、審查通過高檢署黃全錄、板橋地檢署顏世翠、程秀蘭、台北地署檢黃紋綦、士林地檢署孟玉梅五人會員資格。目前會員人數達530人。

二、94.10.21考選部與台大法律學院主辦「法學教育與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研討會」,本會參與協辦。本次研討會為「法律人養成考育」議題系列討論之一。94.10.26舉行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選出代表64人。94.11.12召開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暨協會成立週年慶。

三、審核94年10至12月及年度經費收支表,並將94年度財務報表送內政部核備。至95年1月5日止,協會經費可用餘額為新台幣861,355元。

四、本會新聘專任行政秘書蔡怡如小姐,協助處理會務行政。(協會辦公室設於台北地檢署三樓,電話:02-23825222,傳真:02-23822718),春節期間對於去年全年協助會務行政人員表達感謝之意。

五、通過本會「國際交流委員會」召集人為澎湖地檢署洪檢察長光煊。洪檢察長有多次參加國際會議活動之經驗,嫻熟國際事務及聯繫,將積極規劃本會國際交流活動。

六、本會網頁管理由孫治遠檢察官協助處理。另由吳巡龍主任檢察官協助將本會資料譯為英文,供開設英文網頁使用。

七、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核正在立法院協商中,本會意見:
1. 關於地檢署檢察官職等調高至十四職等乙案(高思博等委員提案),部分立委對檢察官調升職等有意見,本會將反映檢察官之意見,表達其修正之必要性。
2. 關於1月6日朝野協商結果(蔡啟芳等委員提案):
(1)有關檢察總長任命方式,本會對外表達反對1月3日由行政院長提名之協商結果,另法務部亦多方協調奔走請立委提修正動議,已改回原案由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2)有關檢審會法制化問題,各方歧見仍多,尚待協商。本會仍依分區談會結論主張:檢審會審議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人事事項;由檢審會提出人事建議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檢審會成員指定代表8名,票選代表9名,票選代表由全國分區選出。
(3)有關特偵組設置問題,初步協商常設於高檢署或高分檢署。惟本會將反映檢察官認以設置在地檢者占多數。設在高(分)檢署或最高檢,仍存有法制面、實務運作面之問題,必須在協商中事前釐清解決或在法律中增訂明確條款,不宜修出一部可預見會運作齟齬的法。

八、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現仍在會銜中;委員提案之版本則已在立法院審議中,檢察官大抵準用法官之規定(包括評鑑及懲戒處分由職務法庭審理)。無論司法院版或委員版之準用規定均設有「落日條款」,本會主張刪除。

九、本會理事長陳文琪及會員林良蓉、許祥珍、黃紋綦將以自費休假方式參加國際檢察官協會於1月12~14日在澳門舉行之第3屆亞太區域會議。主題為檢察官的偵查權。

十、本會於1至5月舉辦四場分區系列演講及檢察議題交流座談會(已於檢察官論壇公告)。第一場於1月16日下午在台北地檢署五樓會議室舉行,邀請陳長文律師主講「假如我是檢察官」。

十一、本會計劃於4月間組團參訪烏克蘭檢察機關及拜會檢察官協會。

十二、95年度年費收取工作於3月底辦理完畢。尚未繳納94年度年費者一併催收。

十三、本會將於司法節發行第三期「檢協會訊─展望」。

十四、有關協會發展事項:
1.加強協會定位、功能之介紹。
2.強化本會凝聚檢察系統共識,引領改革功能。
3.維持本會一貫「多元參與,透明決策」機制,加強各委員會及各地連絡人功能。
4.加強對外聯繫,積極表達協會之意見,適時回應論述,並以適合檢察官身分之正當合宜方式,進行立法院法案推動工作。
5.鼓勵基層檢察官加入協會,參與公共事務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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