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4日 星期五

對於司法院推動國民參審制度的看法

對於司法院推動國民參審制度的看法
檢察官協會

由於人民長期對司法之信任不足,外界對於司法的運作始終有不知所以然的隔閡,司法判決也時有發生與一般人民感情不符的困惑。為了使司法民主化、提升人民的信賴,司法院草擬完成「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以刑事訴訟為對象,希望藉由國民直接參與刑事審判,瞭解刑事訴訟的運作,經由參與而增加對司法的認同。

當然,國民參審制度就落實國民主權,讓人民直接參與刑事程序及判決的做成,使一般人得以從外部的旁觀者,進入司法體系內,一窺司法運作的堂奧,甚且親身與法律專業人員平等的共同參與過程與決定,融入對案件的責任感,理論上確實有助於司法貼近人民的目的。而參審制在法治成熟的德國已行之多年,相較於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國民參審制具有在資源耗費上較為經濟,並兼顧人民感情與法律專業的優點,尤其法院仍須由職業法官製作判決書,在審判的可供檢驗性上,更優於不需附理由的陪審團判決。

惟,司法院推動國民參審制度,目的既在於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我們就必須檢視實際上實施國民參審制是否當然就會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事實上依據德國的實證經驗,參審制度中,由於法律的高度專業性,最後往往仍由職業法官主導程序與判決結果,參審之平民在職業法官所謂的說明與指導下,絕大多數仍以職業法官的意見為依歸,因此有德國學者認為國民參審制在德國其實只剩軀殼,象徵意義大於實質,因此如果我們的刑事法必須維持目前高度抽象概念與邏輯體系不變,而僅在訴訟程序上讓平民參與,無異使未受專業醫學訓練的一般人參與病患診療一樣,最後實質醫療仍必須由專業醫師全盤主導,平民參審對於法律判斷的參與,在缺乏專業下將依然覺得司法不可親近。

此外,司法院提出的「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就國民參審制度的實施規畫,仍有下述幾點疑慮必須克服:

一、 憲法層次的爭議
以「試行條例」方式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的變革,而讓刑事的審判方式處於不統一的狀態,恐有違公平審判原則。按照條例內容,國民參審並非全面實施於刑事案件,而以重罪或社會矚目或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為限,原則上尚須經被告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裁定(草案第5條),則同為刑事案件竟然可能適用不同的審判制度,特別是涉及審判主體的不同,此已是訴訟核心事項,有悖公平審判的原則而有違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先不論訴訟權的保障是否可以拋棄之問題,本草案既明定法院亦得依職權採用國民參審,又被告有數人情況下,一人所為國民參審之聲請及於其他共同被告(草案第9條),而違背被告意願變動審判制度,無異剝奪被告平等的訴訟權利。其次,德國對於平民參審,在憲法層次留有不影響對職業法官身份保障的空間(德國基本法第97條第2項對法官身份之保障明定係對於職業法官),相反的,我國憲法第81條對於法官係明定一般性的終身職,此一憲法保留不得以法律違反之,而法官終身職,又係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國民參審官之設,由非具終身職之平民參與審判,已明顯抵觸前開憲法之規定,法理上也違反了法定法官原則,侵害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這是我國推動國民參審制度,首先必須要克服的憲法問題。

二、 國民參審的發動由法院依職權為之,恐破壞法院中立角色
草案就國民參審程序的啟動,除依被告聲請外,規定得由法院依職權為之,依立法說明係以法院係基於公平原則,審酌案情及被告之權益而為,雖然法院為決定前,需徵詢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但法官並不受該等意見之拘束(草案第8條第2項),況國民參審本質既是在於體現國民主權,增加一般國民對司法之信賴,無關乎被告權益,理論上職業法官之審判與平民參與的審判,就裁判品質何者為優,本無法論定。,而法院立於審判者之地位,又得以反身自行決定審判者之產生,實已破壞法院中立之地位,而有干預當事人訴訟權利之虞,本質上即無公平可言,而違背被告意願之審判方式的改變,更難認係為照顧被告之權益。更可質疑的是草案反而未給予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同為訴訟當事人之檢察官發動國民參審的權利,這對於標榜刑事訴訟朝向當事人進行方向發展的司法改革,無疑是最大的諷刺。

三、我國民情是否適於引進國民參審
參審制雖如前述,在成本的耗費上會小於陪審團制度,惟無論如何引進平民參與訴訟,成本遠遠高於單純職業法官之審判,包括參審官的選任、審判期間的給付等,除了需要考慮國家預算支應能力外,給付的條件是否足以相應參審官的付出,而使其無後顧之憂參與審判,仍是參審制度是否可行的極大考驗。而依照目前草案之設計,參審制主要適用在重大犯罪與社會矚目案件,一般而言均屬況日耗時之案件,審判期間依照經驗均可能在半年一年以上,非職業之參審官另有其正常職業,是否可能因為參與審判而將本業休置經年不顧,事實上是否可行,均是疑問。日本將於2009年實施裁判員制度即所謂的國民參審,日本最高法院在新制實施前,特別針對民眾進行擔任裁判員意願的問卷調查,有70%的日本民眾並無意願擔任裁判員,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可否在2009年成功上路,值得我們先予觀察做為我國推動國民參審的評估。

參審制度或許是目前司法信賴長期低迷下,一個直接回應改革的訴求,「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樂觀其成。但是在分析上述多項疑慮後,我們必須嚴肅指出,國民參審制度在未經審慎規劃即貿然試行,將可能發生耗費大量資源,卻無法達到提升司法信賴的預期目標,反而將犧牲制度的安定性與公平性。我們呼籲司法院推動國民參審應抱持更審慎的態度且放慢腳步。日本將於2009年實施參審制度,此一司法改革方案於1999年由內閣推動的「司法改革審議會」即提出,經過各界長期討論辯論後,方於2004年完成「裁判員法」的立法,尚不論立法完成前的討論規劃,其實施的準備期即長達5年,各項的準備工作,包括宣導、問卷調查、參審員的來源及參審員的訓練等,有全盤詳密的規劃,此應值司法院推動我國國民參審制度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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