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4日 星期一

對司法院擬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限縮合議審判之看法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
對司法院擬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限縮合議審判之看法
95.11.30

刑事訴訟自民國92年9月1日起,除簡易程序及簡式審判外第一審全面實施合議制,此係依照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所進行的改革措施,惟新制實施至今,基層法官卻有負擔過於沉重之鳴,尤其司法改革結論中計劃配套建立金字塔化之訴訟結構組織改造部分,因上訴審的修法受阻而無法落實,法官人力未能釋放至一審,似乎使一審窘迫之情況更形嚴重。此一背景下,司法院積極尋求減輕一審負擔之方案,擬限縮合議審判之範圍,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第284-1條之修正草案,即擴大簡式審判程序適用範圍(第273-1條)及獨任審判範圍(第284-1條),試圖將法官自長時羈絆於法庭的泥淖中解救出來。

惟回顧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所以將一審採合議制,無非認為合議制可以收集思廣義之效,且避免獨任制流於專擅、恣意及經驗不足所造成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違誤,目的即在強化審判功能,建立堅實的第一審,如今新制實施短短三年,即思退守鬆綁,不免令人對司法改革的理想性感到悲觀。當然法官的沉重負擔,檢察官感同身受,畢竟刑事訴訟新制的實施,檢察系統同樣承受極大的震盪與壓力,我們也認為必須疏減法官超額負擔,讓司法資源合理運用,才能有效提昇審判品質。但是目前一審法官的沉重負擔是否確來自合議制本身?擴大簡式程序及獨任審判範圍是否即為較合理的運用司法資源?則仍有必要加以釐清。

一、目前一審的不當負荷主要來自刑事訴訟新制造成的冗長,及過多無意義訴訟程序,而非合議制本身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雖然合議制使案件同時羈留三位法官在審判庭上,但如果訴訟的進行精實而有效率,則三位法官的參與亦不致產生人力虛耗,反而可以分擔審理與判斷上的壓力,以目前各類法庭觀察的分析,實際上造成法院沉重負擔的原因,是新制實施後審理變得冗長而時有無謂的訴訟攻防。蓋刑事訴訟新制,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復引進交互詰問制度,訴訟大部分在當事人即檢察官與辯護人的主動攻防上進行,如果法院未能有效進行訴訟指揮,或檢辯雙方基於訴訟策略輜珠必爭的進行訴訟攻防,製造許多未必係判決基礎所需要之爭點或調查事項,而無謂的拖延審判期間,致新制實施後,案件審理所需時間,數倍於舊制時期,合議制更惡化此一無謂訴訟的浪費。因此問題徵結實在於如何減少無謂的訴訟程序,提高訴訟進行的效率,單純的縮減合議制,並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二、擴大簡式審判程序範圍恐不當犧牲被告訴訟權益

其次,目前司法院為限縮一審合議制的範圍所提出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有二個方向,其中修正之第273-1條係以擴大簡式審判程序的適用範圍,即將因被告認罪而得行簡式審判的案件由原來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調整為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以減少合議制的適用範圍;另一個則是直接限縮和議審判的規定,即修正第284-1條,在原規定一審例外得不行合議審判的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外,再加上同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案件,亦得為獨任審判,即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及竊盜罪均得適用獨任審判。就後者直接限縮獨任審判範圍,效應較為單純,而前者以擴大簡式審判程序範圍來達到縮小合意制的範圍,則有手段與目的間不平衡的疑慮。蓋簡式審判程序的意義不僅在得行獨任審判,更重要的是整個訴訟程序簡化,排除嚴格的證據調查程序及傳聞法則之適用,對於被告之訴訟權益影響甚為嚴重。或有人認為進入簡式審判係以被告認罪為前提,被告既已認罪,證據調查省略並無重大影響,惟既有簡化審判程序的誘因,法院必然動用協商機制強力勸諭被告認罪,實證經驗更顯示,在複雜的案件上,甚至檢、辯雙方為減省程序耗費,也易加入勸導被告認罪行列。再以目前全國刑事案件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全國刑事案件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含死刑、無期徒刑),占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的2%左右,亦即所有進入法院審判的被告有98%以上得以簡式審判方式終結訴訟,此一高比率的空間使人不得不憂心新制訴訟是否遭到架空,絕大部分的審判將退回到舊制,甚至得以警、偵筆錄及調查結果判決被告罪刑。為減輕法官負擔而犧牲被告權益,實與司法改革保障人權的目標背道而馳。

三、擴大獨任審判範圍至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及竊盜罪,將使九成以上之案件均回歸獨任審判

至於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4-1條,直接限縮合議審判範圍,雖然較修正第273-1條所造成的其他效應小,但修正草案將獨任制擴大至同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案件,即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及竊盜罪均得適用獨任審判,範圍過於龐大,以檢視近5年刑事案件相關統計資料為佐,全國刑事案件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占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80%以上,竊盜罪則占10%以上,則形式上所謂限縮合議制之訴求,實為廢除合議制,可以預期的是一審行合議審判的案件將少之又少。

司法院於提出上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後,已引起各界矚目,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因應此一草案於日前舉辦一場「合議審判範圍座談會」,與會者除部分法院代表外,出席之檢、辯、學界均對上述草案抱持質疑態度,惟多數人均能體會法院負擔沈重之壓力,並在會場上提出各類疏減法官審判負擔之方法,包括人力補充、簡化判決書之製作、加速完成上訴審修法、無益訴訟之禁止等等措施,均較目前擴大簡式審判及獨任審判之修法方向更具實益。「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也建請司法院在減輕法官負擔同時,不要犧牲被告訴訟權益或背棄司法改革之初的理想性,檢察官也願意與法官共體時艱,共同承擔審判的嚴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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