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日 星期四

司法院法官法草案應刪除「落日條款」

司法院法官法草案應刪除「落日條款」

本會代表自93年底起,參與司法院法官法草案之研討。在漫長而多次研討會中,有關檢察官之懲戒程序是否與法官相同由職務法庭審理,是院檢之間爭議最大的議題;司法院、法官協會代表、司改基金會代表與檢方(包括本會代表、法務部檢察司代表及檢改會代表),各持立場,意見相左。至於其他檢察官準用之條文,經討論後,多能獲得共識而有結論,且自始至終都未提及應設準用之「落日條款」。

94年11月間最後一次會議,由翁院長主持進行院際協商,經本會及法務部代表極力主張檢察官懲戒事項應異於一般行政公務員,而與法官同適用職務法庭,經主席裁示:檢察官懲戒事項亦準用職務法庭之規定且無落日條款規定。惟司法院函請行政院會銜版本中竟擅自加上「落日條款」,本會代表已向行政院蘇院長力陳應要求司法院刪除「落日條款」之理由(張貼於95.10.30本論壇),並將對司法院違背會議決議,違反誠信之做法,表達嚴重抗議。

「親司法,遠行政」是本會揭諸之理念,本會將逐步推動法制工作:
1.先推動「法官法」立法,使檢察官地位、權限、身分保障取得與法官平行對等之法律依據。
2.以「法官法」之規定為基礎,研擬「檢察官法」及「檢察署法」。
3.重新檢討「檢察行政」及「檢察業務」之劃分及規定,以維護完整獨立的檢察權。
4.檢察權入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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