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0日 星期一

檢察官協會反對檢察官準用法官法訂有落日條款

檢察官協會反對檢察官準用法官法訂有落日條款

今(30)日上午10時30分,本會理事長陳文琪與理事曾文鐘,會同民間司法改革聯盟瞿海源教授、民間司改基金會執行長高涌誠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曾勁元,拜會行政院蘇院長,表達對法官法草案中有關檢察官準用規定訂有「落日條款」之意見。在座尚有行政院副秘書長陳美伶、人事行政局局長周弘憲、法務部次長王添盛、司長蔡清祥及檢察官柯宜汾。

本會反對法官法草案中訂有「落日條款」,無論是民間版「於檢察官法制定後失效」之條件說,或是司法院版「自生效日起算二年」之期限說,本會均反對訂入條文中。

陳理事長及曾理事向蘇院長表達之意見及反對之理由:
1.法官與檢察官同具司法屬性,有關法官、檢察官身分、屬性、職務行使、權利義務、自律監督等事項本應制定「司法官法」,但在司法院之主導下訂定「法官法」,檢察官才以準用方式立法,取得與法官完全對等之規定。

2.法官法之規定係關於法官、檢察官之身分事項,身分事項無規定「落日條款」之例。

3.參照德國法官法第122條規定,對於檢察官身分保障及懲戒程序準用之,亦無落日條款之規定。

4.檢察官協會代表曾參與司法院研擬過程之討論,經本會代表及法務部代表爭取下,在94年11月間最後一次由翁院長主持之院際協商中的裁示,檢察官懲戒事項亦準用職務法庭之規定且無落日條款規定。嗣司法院函請行政院會銜版本中竟擅自加上「落日條款」,令檢察官大感震驚。

5.在目前及以往法官、檢察官考訓合一,來源相同,只因偶然之因素分派為法官或檢察官,卻對身分事項有不同待遇,對檢察官不公平,也是歧視及矮化,嚴重打擊士氣。

6.在當前國會生態氣氛下,立法進度及內容實非毋人能掌握,貿然採司法院版之「期限說」,如檢官法立法不順利,準用規定將失效。如能完成檢察官法之制定,自適用新法,無需再準用,故民間版之「條件說」,亦屬多此一舉。

7.以立法加入「落日條款」方式「催促」檢察官法之立法,在協商及審議過程會有太多情緒,不宜事實面的事情套在法律條文上。

8.本會亦企盼法官法儘快完成立法,本會同意制定檢察官法,在目前不得已準用法官法之情況下,不宜再訂有落日條款。

法務部表達反訂定落日條款之意;人事行政局則對法官俸給將本俸及專業加給明定於法律有意見,認將來調薪無法配合國家財政整體考量且會引發其他公務員效法比照。

最後,蘇院長裁示:
1.檢察官與法官考訓相同,雖職掌角色不同,但身分保障應相同,此亦符合社會大眾之認知。

2.司法院於翁院長主持之協商會議,既無「落日條款」,行政院應再與司法院溝通,請司法院刪除,如司法院堅持列入,則以兩案併陳方式會銜。

3.俸給部分複雜度高,如要快完成立法,則先割裂處理,暫維持現狀。如司法院堅持列入,則以兩案併陳方式會銜。

附記:
1.關於俸給部分,本會贊同司法院另訂法官獨立於一般行政公務員之俸給制度(檢察官準用)。2.本會主張先推動法官法完成立法,在檢察官之司法屬性及身分保障有明確之法源依據後,再推動檢察官法之研訂,以免率而先提出「檢察官法」,在當前立法環境下,對檢察官造成不可測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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