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9日 星期三

第二屆第三次理事會摘記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第二屆第三次理事會摘記

時  間:96年5月7日上午10時30分
地  點:最高法院檢察署簡報室
出席人員:常務理事施慶堂、曾文鐘、余麗貞、理事吳文忠、林錦村、洪培根、王俊力、曾昭愷、黃元冠。
列席人員:秘書長陳文琪、秘書蔡怡如。
主  席:理事長姜貴昌。

一、 報告事項

(一)經費收支情形
1. 至96年5月7日止,協會可用現金餘額為新台幣元909,521元。
2. 繳交會費比率偏低地區,請副秘書長瞭解狀況並催繳。

(二)新聞發佈及聲明針對3月底檢察長調動人事風波,本會先後發表四次聲明。 4月30日本會列出五項主要理由發表「反對現階段總統行使減刑權」聲明。

(三)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
1. 4月21日下午在士林地檢署舉辦第1場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討論「法官法」及「檢察官法」之立法策略及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修正草案。
2. 第2場訂於6月16日下午在高雄地檢署舉辦;第3場預訂8月間在宜蘭舉辦。

(四)訪問越南檢察及公安機關
本會於2007年3月11日至14日,組團訪問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河內人民檢察院及公安部等機關,為我國與越南檢察官間首次正式交流,頗具歷史意義。

(五)準備參加國際檢察官協會第4屆亞太會議及第12屆年會
本會將組團參加國際檢察官協會於2007年8月6日至9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之第4屆亞太會議及9月16日至20日在香港會議及展覽中心舉行之第12屆年會。本次年會之主題:檢察官的週邊關係(指與法院、警察、律師、被告及被害人等之關係)─公正、透明與獨立(Relations with Others: Accountability, Transparency and Independence)。

(六)「檢協會訊」改版並充實內容
1. 檢協會訊自第14期起更改版面並加強「檢察改革」及「國際司法訊息」之內容。
2. 為使會訊內容更多元精彩,請會員會友們踴躍投稿。

(七)持續推動兩岸檢察交流及個案協查

二、討論事項

(一)通過蔡碧玉等4名新入會會員資格審查,會員人數計490人。
1.蔡碧玉(高檢署主任檢察官,21期)
2.游明仁(高檢署檢察官,17期)
3.王柏敦(高雄地檢署檢察官,40期)
4.邱鼎文(彰化地檢署檢,41期)

(二)通過理監事請辭案通過曾理事勇夫請辭案,由候補理事戴東麗依序遞補。通過江監事惠民請辭案,由候補監事吳文政依序遞補。

(三)法官法立法事宜

1. 職務法庭之準用:
(1)問題:有關檢察官之懲戒;對人事處分不服(如不當調動、免職等);職務監督不當,是否應準用法官之規定,由職務法庭審理?
(2)、決議:懲戒、人事處分、職務監督不當,均準用由職務法庭審理,但職務監督不當之申訴,以案件偵查終結者為限。

2.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任期:
(1)問題: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含二審)之任期應否明定?
(2)決議:準用法官法有關院長、庭長任期之規定,即檢察長一任3年,得連任一次,若法務部認確有必要者,得再延長3年,檢察長任期一、二審應合併計算;主任檢察官一任3年,得連任一次,主任檢察官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不同審級不併計。

3. 檢審會審議對象:
(1)問題:最高檢人事應否包括在內?
(2)決議:最高檢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均應納入檢審會審議對象。

4. 審議方式修訂範圍:
(1)問題: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審級調升,是否均修正審議方式?
(2)、決議:除檢察長調動、遴選之外,審級調升、主任檢察官選任,均維持現行檢審會運作模式。

5. 檢察長遴選及調動之提案及審議:
(1)問題:檢察長任免、轉任、遷調應由何人、如何提案?如何議決?
(2)決議:由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會商後提案,交檢審會議決(檢審會有完全否決權)。

6. 檢審會主席:
(1)問題:檢審會應由何人主持?
(2)決議:應由部長主持。

7. 檢察官會議:
(1)問題:應否在法官法明定檢察官會議內容及範圍?
(2)決議:維持官方版不修正,即僅原則揭示應設檢察官會議,具體內容由法務部定之。

(四)建立檢察總長及法務部長評鑑機制
1. 為評定檢察總長及法務部長表現優劣及適任與否,本會將於檢察總長及法務部長任職滿一年後,對其進行年度評鑑。
2. 評鑑方式將參酌品德操守、學識能力、統御領導、行政協調、敬業態度及業務績效等評量因素,以問卷方式進行。
3. 本會將組小組籌劃評鑑事宜;問卷調查結果於提報理事會審核後公佈。

(五) 檢察官自律事項
關於日前有律師公開指摘檢察官偵訊言語乙事,將由本會指定人員就檢察官自律要求及是否違反檢察官守則研提擬處意見。另律師公開閱卷所得偵訊紀錄之相關問題,提交「法務部律師法研修委員會」於修法時一併檢討法制規範,並請律師全聯會檢討處理。

三、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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