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30日 星期一

反對現階段總統行使減刑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新聞資料
96年4月30日

反對現階段總統行使減刑權

陳總統近期提出全國性減刑的政策構想,並透過行政院指示法務部研議減刑立法草案。惟此減刑政策構想一經披露,即遭受被害人權益團體或個人的強烈反對,為因應反對聲浪,法務部乃研議高門檻的減刑立法方案,將死刑犯、重大犯罪等均排除在減刑範圍之外,聊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傷痛並希冀降低社會大眾的反感。然而,檢察官身為法治國的守護人,我們仍必須表達,在當前的社會環境,沒有必要提出這樣的減刑方案。

根據媒體報導法務部草擬之方案,減刑對象包括所有宣告刑未滿一年之犯罪人,但將重大暴力、危害治安、民生犯罪、貪污、重大經濟犯罪等罪而宣告刑在一年以上者,予以排除,範圍遠小於過去的減刑條例,法務部並以之前適用減刑條例出獄的再犯率均不到二成,可預期減刑對於治安的衝擊並不大,期望能說服大眾及輿論。但我們要指出的是:

一、針對輕刑做限縮式的減刑,寬宥意義不大

從法律的專業角度來看,排除絕大部分犯罪,僅針對輕微犯罪進行減刑,已失去憲法所定總統減刑特權的意義,這種特定小範圍的寬典,不如以特赦方式,更精準的將特定值得宥恕的犯罪予以赦免,方具正當性,也較有實益,否則輕刑本身既已不重,得寬減之刑度更少,大費周章動員行政、立法、司法部門進行減刑作業,而受益範圍如此之小,實輕重失衡。

二、本次減刑目的與減刑對象不符

此次減刑係為紀念解嚴二十週年及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則基於此理念,減刑對象應該是政治犯,或針對實質上不符正義的特殊案件。如今減刑草案適用對象,反而屬於工商社會中,與民眾生活習習相關的犯罪類型,如竊盜、詐騙,也可能包括令人頭痛的施用毒品犯罪,相信有從事司法實務經驗的人都不否認,這類犯罪雖然罪責不重,卻都屬於高再犯率的犯罪類型,且以目前刑事偵審體系中已有各種「轉向」制度,上述輕罪如經偵審階段反覆衡酌,竟未適用諸如職權不起訴、緩起訴、協商或緩刑等免於刑罰之決定,還仍判處近一年的刑期,可見情節嚴重,或者多已是再犯累累需要在監之教化之人,減刑提早出獄,不啻增加其等再犯機會。

三、刑事制度的改進使啟動減刑之必要性更形減少

憲法賦予總統赦免之權力,無外以濟法律之窮,避免冤抑並啟自新。過去刑事訴訟程序不週備,偵審手段不嚴謹的情形,在近十年來透過法律的修訂及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已有改善。尤其一波波的司法改革,引進交互詰問、嚴格證據主義及體制內的審級救濟程序,已有避免冤假錯判之機制。而寬嚴併濟的刑事政策,已讓許多輕刑犯罪之人可不進入通常審判程序而接受社會化的自新方式。減刑之啟動,應隨著法治建設之進展更趨嚴謹。

四、目前欠缺必須減刑的社會條件

刑罰權之行使為國家維持社會秩序之方法之一,而全國性的減刑,為刑罰權行使之重大例外,以目前並非太平安定之世,尤其行政院更以強化治安作為施政重點之際,時有指摘法院量刑過輕不知體察民眾對治安之感受,並要求檢察官從重求刑時,如今卻要進行減刑,執行者又是法院及檢察機關,在倚輕倚重之間,難免尷尬至極,也凸顯政策矛盾之譏。客觀上既沒有適合推出全國性減刑的社會條件,這也是減刑構想一出,反對聲音立刻獲得迴響。

五、減刑搖晃了正義的天平

推動減刑,目前可能最大實益是疏減監獄人滿為患的壓力,但是透過總統減刑如此高度射倖的寬典政策,不僅搖晃了正義的天平,也無助於犯罪人的教化。引用一句被害人家屬的沉痛建言,監獄人滿為患,當政者應該思索的是如何透過教育,改善社會風氣,減少犯罪,而非無意義的減刑。

最後再次呼籲,減刑政策在此一時點推出,既然無法面對犯罪被害人方面的質疑,死刑犯、重大犯罪均排除在外,則減刑已失其本質意義,也顯示目前欠缺減刑的社會條件,保護犯罪被害人及一般無辜大眾明顯不足,犯罪人的權益保障卻與日俱增,社會公義已經傾斜,執政者應即體察民意,及時收回不當的決策,曲意將減刑做嚴格限縮強要推動,不僅無謂浪費國家資源,也無法贏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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