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3日 星期一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一)摘記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一)摘記

時 間:96年4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地 點:士林地檢署四樓簡報室

主持人:司法改革委員會召集人施慶堂

一、報告事項:法官法草案內容及立法進度

(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聯席委員會已針對委員提案之法官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凡有爭議者均保留,而目前尚未審到檢察官準用專章。

(二) 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試院三院會銜版於本(4)月初甫送進立法院,將會併案審查。

(三) 柯檢察官宜汾詳細說明法官法草案內容重點;三院會銜版(官方版)與委員版(民間版)之異同;在司法院研擬階段及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審議階段之議所在及協商情形;不同之立法規定對檢察官身分權益之影響。

(四)張顯耀等委員提案之「檢察官法草案」,尚未通過程序委員會之程序,故未排入審查程序。

二、討論事項

(一)協會對於「法官法」及「檢察官法」所採之立法策略
現場共識:
1. 仍以訂定法官法優先,對檢察官保障最完整且在立法程序上複雜性較低。
2. 立法過程中,應再檢視檢察官準用規定之週延性。
3. 協會應著即研擬「檢察官法草案」。

(二)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修正草案

1.現行條文關於檢察長人事案之規定
(1)檢察長之遴任,由檢審會提出二倍人選供部長圈選;
(2)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審會徵詢意見;
(3)檢審會由指定代表8人,票選代表9人組成,由部長指定具司法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2.由於本條修正草案關於檢察人事案之規定,與會者表達多元意見,未能形成共識或逕作為協會之意見,故將討論過程中呈現的議題及不同之觀點整理併陳如下,供大家對制度的設計及條文之修正有更多思考及討論:

(1)檢察長之遴任方式(誰有人事最終決定權?)
A:維持現制,由檢審會提出二倍人選供部長圈選。
B:改由部長向檢審會提出人選(提名),由檢審會可否決。
C:折衷說,即初任檢察長之遴選採A,但現任檢察長之免職、轉任、遷調案採B。

(2)檢審會之主任委員(會議主席)
A:部長指定之人。
B:檢察總長。
C:檢審委員互推選出。

(3)檢察長遴任若採部長提名,檢審會審議,檢察總長是否應參與提名:
A:部長單獨提名。(少數意見)
B:部長與檢察總長協商後提出名單。(多數意見)

附件:檢協會提供討論之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修正草案(尚未定案)
第五十九條之一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司法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第一項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案,應由法務部部長提出於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對於前項法務部部長提案之全部或一部,如經議決不通過者,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得就該部分附具理由報請法務部部長重行提付審議。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提出於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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