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5日 星期一

立法院「法官法草案會外協商」會議摘記

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司法委員會召開「法官法草案會外協商」會議摘記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

96年6月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於96年6月15日結束,司法、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之「法官法草案」全文95條,目前完成審查條文13條,由於司法、行政、考試會銜版本中,三院意見未臻一致,致若干條文多案併陳,加上民間團體提供版本及委員提出之修正動議,涉及多項爭點未能解決,審查過程因詢答、爭辯、協調而多費時日。為加速立法程序,司法委員會召集人高委員思博,特於6月11日召開「法官法草案會外協商」會議,期能討論協商,獲得共識,儘速完成立法。

本次協商會議邀請司法院、法務部、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官協會、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下稱檢協會)、檢察官改革協會(下稱檢改會)、法官法推動聯盟(下稱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代表出席。茲就協商會中提出之爭點及討論情形摘記如下:

一、程序問題爭點:
為加速立法,未達共識之條文即保留,送政黨協商。
意見:
1.司法院、法官法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均認有時間壓力,同意採「保留協商」方式完成一讀程序。
2. 法務部、檢協會、檢改會反對。蓋此為關係法官、檢察官身分職權之基本大法,爭點應在委員會中討論,留下發言紀錄;為加速立法,可多開會外協商會議,有主管機關及審、檢、辯團體參與。

二、實體問題

(一)評鑑委員會之設置(官方會銜版第31條、民間版第38條以下)
爭點:官方會銜版主張在司法院下設評鑑委員會,民間版認法官自律不彰,必須設置獨立於司法院外之評鑑基金會,採外部監督。
協商結果:為使法案審查順利,推動聯盟、司改基金會、全聯會均不堅持,採官方會銜版在司法院下設委員會。檢察官部分在法務部下另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官方會銜版第84條第5項)。

(二)職務法庭(官方會銜版第7章、民間版第8章)
爭點:
(1)官方會銜版第46條規定職務法庭之審判由大法官及法官組成之合議庭行之,民間版主張採參審制度。
(2)檢協會、檢改會主張職務法庭審理程序應讓檢察官有參與的角色,尤其審理對象為檢察官時。
(3)除有關檢察官之懲戒外,對人事處分不服(如不當調動、免職等)是否亦由職務法庭審理?
協商結果:
(1)在司法院堅持下,依官方會銜版,不採參審制。
(2)關於檢察官參與職務法庭審理程序之規定,由檢協會擬條文草案,提出討論。
(3)司法院反對,未獲共識。

(三)法官之給與及退養金(官方會銜版第8章。民間版主張另訂法官俸給法,再行討論,不列入本法)
爭點: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對於司法院有關法官之俸給結構不同於一般公務員之設計,採不同意見,並反對司法院秘書長,具司法官身分之法務部長及政務次長貪取司法專業加給。協商結果:未能達成共識,全章保留。

(四)檢察總長之退場機制(委員提案)
爭點:高委員提案於官方會銜版第68條,民間版第57條增訂檢察總長之退場機制,即檢察總長之懲戒,得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由法務部移送立法院審查。
與會代表未表達意見。
協商結果:由委員提案提出。

(五)檢察官章之準用規定
爭點:
(1)官方會銜版第84條是否增訂有關檢察官身分定位及職權角色之定義性規定?第95條是否規定準用之「落日條款」?
本次協商對於是否增訂檢察官之定義性條文及是否刪除落日條款,司法院與檢方(法務部、檢協會、檢改會)間有許多爭辯。在相持不下情況下,主席以包裹方式處理,採二案即:(1)有定義條文即有落日條款;(2)無定義條文即無落日條款。法務部及檢協會在二案中選擇第(2)案;司法院採(1)但定義條文文字仍須其同意。在未能達成完全共識下,主席裁示有關定義條文及落日條款之有無及內容均由委員會決定。

(2)其他準用規定,包括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任期、檢審會審議範圍包括最高檢察署人事、檢審會審議方式等問題,主席希望檢方內部先行整合。
協商結果:
(1)有關定義條文及落日條款之有無及內容均由委員會決定。
(2)有關檢察官其他準用規定,檢方內部整合意見後,由法務部提出修正條文草案。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