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5日 星期一

檢察制度改革巡迴座談會(二)會議摘記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檢察制度改革巡迴座談會(二)會議摘記

一、會議時間:96年6月23日14:30─17:30

二、會議地點:高雄地檢署簡報室

三、會議主席:姜貴昌 記錄:施慶堂

四、出席人員:高屏地區會員

五、列席人員:常務理事陳守煌、施慶堂、曾文鐘,秘書長陳文琪

六、討論:略

七、建議事項:

1. 原則支持官方版法官法內容,但堅持檢察官準用法官法不能有落日條款;至於檢察體系內部對法官法中檢察體制之歧見,應促請法務部於立院休會期間,積極召集各方代表集會尋求共識。

2. 協會對重大議題及法案提出意見時,應儘量透過各地聯絡人,以問卷調查方式,廣徵會員意見,以增加其代表性;對輿情反映及需快速回應之議題,依情節及時效性授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循協會發言及新聞處理制度處理。

3. 加強檢察官協會綱站功能,並洽商與法務部綱站連結;建置會員網路投票機制,以快速整合並反應會員意見。

4. 推動二審主任檢察官任期,應符合體制的問題(主任檢察官是獨立職位,與法官兼庭長不同),並兼顧任期制實施的時機及屆期資深學長的尊嚴,例如可否採行任期屆至實施評鑑,經評鑑合格者,得予續任之制度,可再思考。

5. 贊同檢察長任期與行政主管任期合併計算,但應規劃任期屆滿後,經一定期間之非主管檢察業務歷練後,有再度擔任首長機會。

6. 贊同實施檢察總長評鑑。由於部長係政治任命之政務官且屬閣員之一,檢察官對法務部長實施評鑑,恐與其身分體制尚有未合,留下不當解讀之後遺症。惟法務部長負責檢察及刑事政策,並有檢察行政監督權,應以其他方式表達檢察官對部長作為之意見及反映檢察官之意見。

7. 對於檢察事務官之考核,尚無需另設統一之考核制度;惟檢察官應發揮道德勇氣,勤於考核事務官之工作表現,在現有之考績考評制度中反映。

8. 法院組織法或刑事訴訟法修法時,是否讓檢察事務官比照其他司法警察官,有更獨立行使職權之空間,可列入考量。

9. 對違規失職之檢察官,所屬機關及上級均應明快做出適當的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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