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4日 星期二

「實質正義」有賴「程序正義」來實現

「實質正義」有賴「程序正義」來實現 

前臺北市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侯寬仁檢察官訊問證人吳麗洳筆錄記載與錄音內容有無不符之爭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於昨(23)日對該偵訊錄音帶內容實施勘驗,由客觀公正第三人的法官主持,檢辯雙方均在場情況,證人的供述內容應能正確顯現,此程序為解決前開爭議無可取代的唯一方法,全國人民都應給予支持及肯定。

檢察官為「正義的守護人」偵辦案件應嚴守法律規定的程序,方足以獲取社會大眾的信賴,而成功扮演「正義守護人」的角色。每位檢察官對案件的處理,有無嚴守正當程序,均應有經得起檢驗的準備,而檢驗檢察官的訊問筆錄是否具「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無證據能力,亦應遵守程序,由法院依法定程序調查後裁定,檢辯雙方不必做庭外無謂的爭論,徒增民眾的對立,社會擾攘不安,干擾法官獨立審判空間。

律師負有協助法院實現司法正義的職責,辯護人對於證人筆錄內容真實性若有質疑,應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聲請法院實施勘驗以發現真實,不應將為準備訴訟法律賦與閱卷權而取得的證據資料,截取有利內容以召開記者會方式透過媒體大肆渲染,企圖借用輿論壓力來干擾審判,對於此種開示證據目的外使用之行為,已不當影響審判程序之進行,戕害司法的公正性,應儘速仿效外國立法建立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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