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6日 星期四

第2屆第4次理事會摘記(特別費案判決後之省思)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第二屆第四次理事會摘記

時  間:96年8月15日中午12時00分
地  點:最高法院檢察署簡報室
出席人員:常務理事施慶堂、曾文鐘、余麗貞、理事吳文忠、林錦村、戴東麗、林良蓉。
列席人員:秘書長陳文琪、副秘書長陳昱旗、秘書蔡怡如。
主  席:理事長姜貴昌。

一、報告事項

(一)經費收支情形
1. 至96年8月14日止,協會可用現金餘額為新台幣771,927元。
2. 尚未交會費之會員,請秘書處再催繳。

(二)8月24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在宜蘭地檢署舉辦第三場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請踴躍出席。

(三)8月14日法務部召集檢協會、檢改會進行法官法立法協商,希望立法院下會期儘快完成立法。

(四)國際及兩岸交流活動
1. 9月中旬組團參加國際檢官協會第12屆年會。
2. 10月中旬舉辦第二次兩岸檢察交流。

(五)「檢協會訊」第19期近日出刊,歡迎會員踴躍投稿。

(六) 8月21日副秘書長陳昱旗主任檢察官及會員陳孟黎檢察官代表協會赴訓練所向46期學員簡介協會。

二、討論事項決議

(一)通過新入會會員資格審查,會員人數計493人。
1.謝文定,12期,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2.聶 眾,43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3.楊冀華,44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二)馬英九特別費案宣判後之省思
1.檢察官身為「法治國的守護人」,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行公訴,除應遵守法定程序外,內容也必須實質正當,方能贏得社會大眾的尊敬與信賴。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在判決中認定檢察官訊問證人之筆錄因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不具有證據能力;對若干偵查作為亦有批評,是很嚴厲的譴責,我檢察官對於偵查(訊)的方式及習慣,應當深切檢討。

2.律師負有協助法院實現司法正義的職責,其行使辯護權,維護被告權益,應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辯護人對於證人筆錄內容真實性之質疑,應聲請法院實施勘驗以發現真實,非將因閱卷而取得的卷證資料,擷取有利內容,透過媒體,借用輿論,而干擾審判,對於此種開示證據目的外使用之行為,有待律師倫理及其他立法以建立規範之必要。

3.「檢察一體」之內涵包括指揮監督及協同辦案。面對重大複雜,牽連廣泛之案件,應加重檢察長之責任及發揮團隊辦案之功效,以減輕個別檢察官之負荷及壓力,並能集思廣益,避免疏漏,有效追訴犯罪。

4. 關於首長特別費之性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固然做了認定與說明,但究非法界一致且具拘束力的見解,檢察體系內部意見亦分歧。這種歧異,影響本案是否提起上訴,也關係著特偵組及各檢察署對於類似之首長特別費案件是否啟動偵查,如何偵查及偵查結果。檢察體系未能及早取得一致的見解,南北不同調的結果打擊了檢察威信。此時,檢察總長應統合檢察體系意見。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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