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8日 星期二

第三次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發言紀錄

第三次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發言紀錄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第三次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發言紀錄

時 間:96年8月24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地 點:宜蘭地檢署大禮堂

主持人:姜理事長貴昌
出席人員:何明楨、黃錦秋、陳炎辰、賴慶祥、吳志成、吳廣莉、王清白、陳嘉瑜、沈念祖、余秉甄、劉憲英、周欣潔、郭欣怡。
紀 錄:施慶堂、陳文琪

壹、專題討論:「法律若疏離世事就一定不自然」

一、法律邏輯中,並不乏社會涵養之概念,例如:「社會相當性」。其他如職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等之妥適運用,均可充分表現法律邏輯以外之「情與理」。至於犯罪客觀事實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之故意過失、違法性、有責性等,容是個案認定之問題,或是檢察官與法官職務角色之差異,允宜交付司法獨立之判斷。

二、對符合追訴標準之犯罪行為,檢察官均應嚴以追訴,不能因媒體惡意批評,或有心人士之故意阻礙而有任何退縮。

三、如果「檢察獨立」走向「檢察獨裁」,也是一種惡害。

四、偵辦高度敏感案件,尤應貫徹團隊辦案精神,以集體之智慧審慎實施偵查作為,注意程序正義,確保以正當手段發現正確之犯罪事實。

五、偵查犯罪不宜強調個案之承辦人,檢察機關應負起全責,避免讓各別檢察官承擔成敗責任。

貳:特別費案之筆錄爭議及相關反應

一、檢察官偵查案件,向來都是兢兢業業,恪遵法定程序訊問筆錄。「馬英九特別費案」筆錄之爭議,為個案且係個別事件,該筆錄之實際內容及法律效果如何,應待個案由法定訴訟程序處理。將來縱經認定承辦檢察官於處理該筆錄有違失,亦屬個別事件,應由承辦檢察官自行負責,協會應呼籲外界不能以偏概全,不宜將個案問題執為檢討檢察官偵查筆錄證據能力之依據。

二、為精確發現真實,檢察體系應務實提高偵訊技巧,改善偵查筆錄速度。

三、檢察官訊問筆錄應審慎考量受訊問人在法庭承受之壓力(例如:檢察官問案態度是否過度強勢?)及反應能力,務必讓受訊問人精確了解訊問內容,給予充份陳述機會,並正確記載答訊要旨。

四、辯護律師在法庭外不當公開訴訟中卷證資料,可循下列方式處理:
(1)審判長應制止當事人在庭外不當運用訴訟資料;
(2)律師倫理應予規範;
(3)刑事訴訟法修法規範之。

五、為防範立法院藉特別費案引發之爭議,修法削減檢察官職權,協會應預為準備論辯理由及資料,維護檢察官權能。

六、關於特別費之性質是否應統一見解?
(一)否定說:統一見解的時機已過。
(二)肯定說:檢方尚有其他案件,如認係實質補貼,則其他案件停止偵查;如非實質補貼,其他案件應採一致的偵查標準。

參、對特偵組之相關反應意見

一、特偵組係檢察官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法而成立,不希望特偵組被玩垮或被打垮。

二、呼籲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亦應訂定並遵循辦案期限,以免因個案偵查進度不同 ,影響實質公平。

三、特偵組之分案規則,辦案期限及案件管理事務,應由最高檢察署訂定,不應由法務部定之。

四、面對近來外界對檢察官承辦重大矚目案件之指摘所呈現之紛擾狀況,檢察總長應出面穩定軍心,否則在媒體渲染下,傷害特偵組也傷害檢察體系。

肆、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意見

一、民選檢審委員採全國單一選區之選舉方式,不利小地檢署之結盟,建議修改選區劃分方式,例如:依地域劃分或依檢察署等級劃分。

二、全國單一選區若維持不變,建議改採限制連記法,即每票得推選數位委員,以避免大地檢署之壟斷。

伍、對協會的建議一、協會對事件之探討或聲明,應掌握事件本質及論證之針對性,避免訴諸民粹之連署聲援方式。二、以檢協會名義公告事項或發表聲明,請註明承辦人或形成聲明內容之機制。

【附註】協會對於建議事項之說明:

一、協會對於特別費案判決後引發之爭議,沒有發動連署。

二、協會依事件性質及急迫情形,經過理事會、常務理事討論而正式對外發表之聲明、新聞稿或公告事項,在檢察官論壇上將以「檢察官協會」之署名發表,書面資料則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之正式全名發表。至於其他活動、通知或意見表達,未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討論而以正式發言機制發佈者,會註明承辦人或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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