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6日 星期五

有關「襄閱主任檢察官優待條款」,請再慎酌

有關「襄閱主任檢察官優待條款」,請再慎酌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
96.11.16

關於本月16日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擬討論法務部提案修正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案調動原則》第四點規定:「曾任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二年以上者,嗣後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時,其任職襄閱期間之年資,比照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年資計算,與前點第三款平調人員,依當事人志願按前項平調順序決定服務機關。」一案,本會認為法務部應再聽取基層檢察官對此一議題之意見後,再行研議是否修正。

按目前各地檢署選任之襄閱主任雖多為學驗俱優之士,然是否宜將擔任襄閱主任檢察官之年資比照二審檢察官之年資計算,關係檢察人事制度之設計運作,自應秉持合理、公平、透明等原則。為符合檢察官們對合理的人事制度之期待,對於修正條文引發若干疑義,本會認為法務部有必要先就下列問題予以說明釐清:

1. 人事遷調之審議,本應就個人之品操、學識、能力、敬業態度、工作表現等項予以審核,本條賦予「襄閱主任檢察官」制度性的優待(勢),修正理由為何?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的任職期間得比照二審檢察官之年資計算,而在地區排比上得相對到優勢,其理何在?

2.「襄閱主任檢察官」並非法律規定之職務,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或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均無「襄閱主任檢察官」一職,僅處務規程中規定:「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3條第1項;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2條第1項);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要點」中有「襄閱主任檢察官」一詞。至何種地檢署得設「襄閱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應具備之條件資格為何?則未見有何規定。如欲明文給與襄閱主任調升之優勢,則是否應就襄閱主任之期別、資格等條件予以明定,以昭公信?

3.目前「襄閱主任檢察官」係由檢察長指定,未經任何審查程序,如「襄閱主任檢察官」具有升遷調動制度性的優勢,則「襄閱主任檢察官」產生方式應配套檢討,以免形成制度性的「後門」,影響檢察人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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