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法官法立法進度及爭議協商情形

法官法立法進度及爭議協商情形 

「法官法草案」全文95條,研議經年,在立法院審議期間,因司法、行政、考試三院意見未臻一致,會銜版本中若干條文多案併陳,加上民間團體提供版本及委員提出之修正動議,以及法務部與檢協會尚有爭點未達共識,審查過程因詢答、爭辯、協調而多費時日。至96年10月25日,司法、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目前完成審查條文68條(至第七章),凡未有共識之條文即保留待協商。在各界加速完成法官法立法之期盼下,司法委員會召集人高委員思博,曾於6月11日召開「法官法草案會外協商」會議,律師界亦以遊行方式表達訴求,司法院近日亦積極與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溝通,法務部則三度與檢協會及檢改會代表協商,期能化解歧見,獲得共識。

茲就已審議條文主要爭點整理如下:

一、評鑑委員會之設置(官方會銜版第31條、民間版第38條以下)爭點:官方會銜版主張在司法院下設評鑑委員會,民間版認法官自律不彰,必須設置獨立於司法院外之評鑑基金會,採外部監督。審議結果:保留。(檢察官部分在法務部下另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參官方會銜版第84條第5項)。

二、職務法庭(官方會銜版第46條、民間版第53條)
爭點:
(1)司法院堅持第46條規定職務法庭之審判由大法官及法官組成之合議庭行之;民間版主張採參審制度。
(2)檢協會、檢改會主張職務法庭審理程序應讓檢察官有參與的角色,尤其審理對象為檢察官時。
(3)法務部贊同民間版,有律師、檢察官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參審官。
審議結果:保留。

三、大法官及檢察總長之退場機制(委員提案)
提案:高委員提案於官方會銜版第68條,民間版第57條增訂:「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司法院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由司法院移送立法院審查。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之懲戒,得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由法務部提請行政院移送立法院審查。」
審議結果:保留。

有關檢察官章規定之主要爭點,法務部與檢協會、檢改會協商情形如下(條次依官方會銜版):

一、第84條是否增訂有關檢察官身分定位及職權角色之定義性規定?
達成共識:定義性文字之有無,對檢察官職能角色實質影響不大,如司法院不同意,檢方不堅持,即採會銜版文字。

二、第85條第4項任期制
達成共識: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檢察長、副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採任期制,其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三、第86條最高法院檢察署人事及檢察長之遴任遷調是否納入檢審會審議?
(1)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任免遷調是否須經檢審會審議?
達成共識:暫不納入。
(2)高檢察署及其分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檢察長、副檢察長之任免遷調,是否須經檢審會審議?法務部:僅初任檢察長之遴任須經檢審會審議,現任檢察官之免任或遷調則否。
檢協會:檢察長之任免遷調均須經檢審會審議。

四、第95條是否規定準用之「落日條款」?
一致共識:不訂「落日條款」且在條文中不附任何條件。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