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7日 星期三

檢察官查賄只求公道正義,不要獎金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聲明 93.10.27
(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檢察官查賄只求公道正義,不要獎金

行政院針對年底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為鼓勵檢、警、調等辦案人員積極查察賄選,提昇查賄績效,特仿照現行獎勵民眾檢舉賄選發給檢舉獎金之做法,研訂「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擬從優發給查賄具有績效的辦案人員最高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激勵士氣。

檢察官協會基於檢察官之司法屬性及專業職掌,認為檢察官不應接受「查賄獎金」,反對將檢察官列入發給獎金之列,因為:
一、 檢察官乃司法官,行使國家所賦予之部分司法權。在發動行使國家刑罰權時,是「偵查主體」也是「公訴主體」,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兼有監督司法警察與制衡法院審判之雙面制衡功能。檢察官指揮監督司法警察辦案,但二者之角色定位不同,應有區隔,不應同以「發給辦案獎金」方式,作為工作上的獎勵與誘因。
二、 檢察官具有公益代表人之性質,講求的是反映社會正義價值及貫徹法律意志。正因其專業、中立、客觀的特性而受到人民的信賴。「查賄獎金」制度是憑「結果論英雄」,若因外在爭取及評比績效的壓力而導致辦案的質變,將使檢察官失去人民的信賴。
三、 積極查賄,端正選風,向為檢察官戮力以赴的要務。從未因沒有獎金而稍曾懈怠。最高法院檢察署日前針對此議題通函調查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之意見,多數檢察官認為不應接受此筆獎金。
四、 檢察機關目前資源貧乏,有了獎金固可用以充實設備,但不應以獎金的「合理」運用正當化了「獎金」該不該拿的問題。行政院應正視檢察機關資源短絀的問題,增加檢察人力、預算,才真正有助於發揮檢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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