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 星期一

檢協會之決策機制

回應:檢協會之決策機制

感謝會員學長對協會提出「愛深責切」的批評與建言。

檢協會是一個近五百位會員的大團體,大家都關心協會能做些什麼?當然,「檢協會」要成為推動檢察體系進步的重要力量之一,但對於公共事務的關注,不是自私的冷靜,也不是革命式的狂熱,而是以建設性的立場、態度及方式表達我們的意見或提出我們的主張。因為是人數眾多的團體,對外又要彰顯檢察官的主體性,所以我們必須建立一個多元參與及透明的機制來決定我們的意志。所以,從籌備期間的籌備會至今協會甫成立的理(監)事會,念茲在茲的就是為協會建立並維護遵行「多元參與,透明決策」的機制。

本次協會對外發表「檢察官不要查賄獎金」之聲明,係因行政院於10月20日院會討論並於翌(21)日在調查局展抱山莊召開第六屆立委選舉查察座談會中宣布要頒給檢察官查賄獎金,經媒體報導週知。有檢察官(會員)向協會反映應以協會名義表達多數檢察官認為不該領取獎金的立場。由於10月20日已寄出第一次理監事會之開會通知(依規定須於會議前七日寄發),未及列入會議議題,遂於27日的理監事席會議中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討論。當天會議有十二名理事,五名監事(全到)出席。會中,理監事就行政院決策過程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所做檢察官意見調查結果確認無誤後,確定「不該領取查賄奨金」是多數檢察官的意見,乃無異議通過應發表聲明,繼而討論聲明內容對外發表。在決策程序上及反映會員意志上,並無違誤。

會員關心的重點仍是,協會如何「形成」多數意見,理事會是否可以代表決定一切會務?按協會之事務必須經會員大會決定者為:
(一) 依法令規定須經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
(二) 依章程規定須經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章程第十五條);
(三) 理事會認為重大需提付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會議議決之事項(章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故除上開必須經全體會員議決之事項外,協會將視事務輕重緩急,分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策執行,或由各委員會決議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監事會則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章程第十九條)。除了理監事由會員選出反映並代表會員之意志外,協會為了建立迅速發布訊息及收集會員意見之管道,目前正積極辦理下列事務:
(一) 設置協會網頁並研究線上投票之可行性;
(二) 研擬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草案(章程第十六條第二項);
(三) 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草案(章程第十四條第二項);
(四) 【徵募各委員會成員】,

「多元參與,透明決策」是我們經營協會堅持的原則,我們正從「組織面」及「制度面」架構實踐的辦法。由於目前理監事會或秘書處成員,均係現職檢察官(長),必須在不影響正常公務情況下,投入協會之工作。我們需要「時間」,更需要「人力」及「資源」,還有各位會員及會友的參與及支持,也歡迎更多「愛深責切」的批評與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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