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5日 星期一

在查賄、反賄選活動中維護檢察官的司法性

在查賄、反賄選活動中維護檢察官的司法性


本會對於「水昆學長」文中所述檢察官的司法專業屬性,是贏得人民「信賴」與「尊敬」的前提,敬表贊同。如果「檢察官」的職(志)業符號代表著社會的價值與尊榮,則此價值與尊榮之維護,除了需賴每位檢察官在承辦的個案中具體呈現外,本會則將以多數檢察官的共識,在不同的議題、事件或活動中,為檢察官的角色定位及職權作風尋得新的著力點以繼續彰顯司法性格。

關於會員(友)日前反映查賄、反賄選活動之問題與意見,主要有三項:(一)頒給檢察官查賄獎金;(二)檢察官進駐各分局查賄;(三)動員檢察官(長)參與各類反賄選宣導活動。經本會向部分地區會員瞭解情況及經常務理事們討論後,茲表達本會看法如下:

一、關於行政院欲頒給檢察官查賄獎金部分:
本會基於檢察官的司法屬性及專業職掌,認為行政院所訂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不應將檢察官亦列入頒給獎金之列,業經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發表「檢察官查賄只求公道正義,不要獎金」之聲明。

二、關於檢察官進駐各分局查賄部分:
檢察官於選前一段時間至各分局坐鎮查賄,是多年來的做法。其原始目的與功能,在於:(1)爭取辦案先機;(2)相較於司法警察,檢察官畢竟較得人民信賴,在第一時間第一線指揮辦案,能減少爭議;(3)達到積極查賄的宣示作用。

此原則性、通案性的指示應可接受,但執行上仍應講究技巧及留給各檢察署有採取達到上述目的功能最有效率之權宜做法的空間。亦即:
(1) 因地制宜:是否需要檢察官「進駐」分局,得審酌城鄉環境、檢警間之連繫情況、機關人力調度及個案需求等因素決定。
(2) 注意檢、警角色功能之區隔:檢察官仍重在案情的研判及對偵查作為的指揮,以求程序合法,結果正確。

三、關於動員檢察長(官)參與各類反賄選宣導活動
「乾淨選風,反對賄選」的政府政策,應該支持;而犯罪預防及法律宣導亦是檢察機關的工作項目之一,檢察長代表檢察機關參與並執行反賄選活動,並無不合,但所應注意者是檢察長(官)在活動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以何種形像呈現。在喧鬧簇擁的授旗、遊街過後,媒體的聚光與掌聲是否落在檢察長(官)身上?又為檢察制度留下些什麼?是否會讓檢察長(官)的司法官身分屬性失了準頭?檢察長(官)非「萬能運動員」,建請法務部及各檢察署在設計活動內容及評估活動成效時,審酌再三。

獎金的問題,出在政策,本會已反映多數檢察官的意見表達反對立場;查賄及反賄選活動的問題,出在執行方式,誠如「水昆學長」所言,檢察官之司法性經長久累積而彰顯,也會在點滴中流失,需靠每一位檢察官(長)謹慎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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