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2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籌備會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意見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籌備會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意見 93.9.22


在立法院通過本條例之前,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1]六十七位發起人曾共同發表聲明表達反對意見,反對「真調會」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行使檢察權。嗣條例通過後,對於行政院所提覆議案在立法院表決未獲通過,也再次對外表達我們的遺憾。
「三一九真調會條例」讓檢察官們難以接受的原因,在客觀上,本條例因政黨利害權鬥掩蓋了理性討論,加上立法粗糙不週延,致條文文字的規定留有是否違反權力分立的爭議;又因缺乏細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規定,令人十分擔憂在運作執行時是否會侵犯基本人權。而在情感上,本條例是基於對檢察官的不信任,而欲全面接管檢察官偵查中的案件,深深打擊檢察官的專業尊嚴與獨立性,也是令人難以認同接受的原因。
然而,在行政院覆議失敗之後,一個法律人應該如何面對此一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在細讀條文之後,我們將問題分為兩大類:第一,是有違憲之爭議的條文;第二,是規定雖不違反憲政秩序,但在執行上有疑義或有困難的條文。
關於第一類有違憲之爭議的條文,例如:第八條第一項真調會對於三一九刑事案件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檢察官追訴犯罪也是司法權的性質,有侵害司法權的疑慮;第八條第四項,從文字規定觀之,空泛的規定「真調會」行使職權不受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即有違反基本人權保障的爭議;第十三條第二項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有侵害人民訴訟之審級利益之嫌。對於這些有違憲爭議的條文,就陷入「惡法亦法」的問題。基於對國家體制及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之尊重,在任何一部法律未被宣告違憲之前,不能否定它的存在與效力,我們希望儘速透過大法官解釋釐清爭議,以維護憲政體制不墜並平息紛爭。
關於第二類,雖不違反憲政秩序,但在執行上有疑義或有困難的條文,例如:「真調會」起訴的案件將來由誰來蒞庭實行公訴?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日各機關就應將所有卷證資料移交「真調會」,應如何移交卻不得而知,在公布日即要執行,有事實上的困難;第九條第一項借調檢察官之程序如何?是否應經其本人或所屬機關之同意?第十三條第一項,「真調會」調查後認有犯罪嫌疑者,究以檢察官的名義起訴或以「真調會」的名義起訴?對於執行面的疑義及困難,修法是一個解決途徑,但也有其困難之處。此外,應研究是否透過子法或作業要點之規定,來彌補立法的不週延,才能將對體制的傷害及民眾的擔憂降到最低。


[1]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係由現任及曾任檢察官者組成的社會團體。目前有四百七十餘位現任檢察官加入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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