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7日 星期三

請監察院尊重憲政體制及檢察官職權

今(17)日媒體報導,監察院於昨日約詢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越方如,針對特偵組偵辦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家族涉嫌海外洗錢案,質問檢察官對該案怠於實施強制處分等問題。本協會認為,監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突兀調查承辦檢察官對個案之偵查作為,明顯干預偵查,妨害檢察權之獨立行使,對於監察院此一調查行動未能謹守憲政分際、逾越權力分立原則,本協會深表遺憾。按監察院對於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之檢察機關行使調查權,本應受有限制,業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在案,該號解釋明白指出:「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已明確揭示國家各機關權力之分際及獨立行使職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故檢察官於偵查中之各項作為固然可受公評,但尚不得任由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以確保檢察權之獨立行使。另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亦明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害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時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此規定亦與前開釋憲意旨相呼應,係為避免監察權介入干預偵查中或審判中個案而對監委發動調查權所為之限制與約束,此均在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及維護權力分立之憲政體制。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復再次對於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限制作出解釋指出:「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亦均在重申權力分立及保障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之意旨,亦足為監察院行使調查權之參據。綜上所述,目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偵查中之個案,無論案件偵查方向、偵辦進度,以及應否聲請或實施何種強制處分及採取何種偵查作為,本應由承辦檢察官就已掌握之證據資料,本於職權依法獨立判斷,始符合前揭釋憲意旨。惟監察院卻未能謹守憲政分際,依照前開釋憲意旨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謹慎行使調查權,貿然於案件偵查期間約詢承辦檢察官,質問檢察官對個案偵查作為,顯已逾越憲政體制並有干涉檢察官辦案之嫌,本協會期期以為不可,並竭誠呼籲監察院應尊重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共同維護憲政體制。同時我們也期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應堅守憲法原則,努力追查真相,以獲得人民對檢察權的信賴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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