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2日 星期一

98.4.17台南巡迴座談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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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座談會討論要點如下:

一、建議各地檢設立中控中心,自動實施並保存法庭錄音、錄影。在建立中控中心前,應謹慎採購品質良好之光碟片。

二、筆錄可試行整理陳述大意請陳述人確認後,始記入偵查筆錄。

三、必要時請書記官記載受訊問人之肢體動作及情緒,以利解讀筆錄之真意。

四、務實踐行筆錄交付閱覽及簽名程序。

五、各地檢署尤其設有黑金專組者,以自行佈線開發案源方式偵辦社會屬重大刑案已有一段時間,建議上級召開偵查技巧研習會,以收檢驗偵查程序合法性及經驗技巧交流之效。

六、檢察官主動發動偵查,主要在於公益性質及影響力之考量,不在於被告身分、職位之高低。各地檢尤應重視地方關注公益焦點案件之開發。

七、針對國際評比認我國貪污情況嚴重之問題,建議檢察官可主動與外商、駐台機構正式接觸,了解問題之所在。

八、檢察官負荷過重,嚴重減損主動偵查之動能。

九、針對院檢意見或立場之爭議,建議多加舉辦意見交流活動,讓院、檢甚至包括司法警察能齊聚一堂,理性面對面溝通,必能收化異求同之效果。

十、針對明顯濫訴之案件及人員,各地檢應建立資料庫,准許更便捷之結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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