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推動「法官法草案」完成立法,建立優質司法

推動「法官法草案」完成立法,建立優質司法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新聞資料
96年10月29日

推動「法官法草案」完成立法,建立優質司法

法官、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責任重大,與一般公務員之上命下從體系不同。「法官法」係規定法官與檢察官身分、屬性、職務行使、權利義務、自律監督等事項。邇來媒體報導「國際透明組織」針對全球「司法敗壞」現象提出調查報告。在62國近6萬名受訪者的問答中,台灣民眾認為本國「司法敗壞」的比率高達65﹪左右,檢察官協會對此深感憂心,希望在立法院本屆最後一會期,能儘速完成「法官法」之立法程序。唯有遴選優秀人才,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才能有優質的司法。

檢察官協會於今(29)日召開理事會,針對法官法草案中與檢察官相關之規定,提出以下三點呼籲:

一、反對檢察官準用規定訂有「落日條款」,避免檢察官行政官化檢察官職司犯罪之偵查、起訴、公訴蒞庭,掌握國家追訴權之行使,關係正義公理之實現及國家政治之清明,應與法官同受司法屬性身分之保障,方能強化檢察官不受政治干涉辦案,改善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如檢察官準用相關規定設有「落日條款」,乃係歧視、矮化檢察官,嚴重打擊士氣,更拔除檢察官對抗政治干預之「防禦性武器」,將檢察官推向行政官化,淪為統治工具,此豈國家社會之福?

二、建立適當的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的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貪贓枉法、濫權怠惰、欠缺社會責任等行為,造成司法敗壞,自應予淘汰。因此,除了嚴格要求自律之外,我們認為司法官的作為應該接受外界檢驗。法官法草案中設有評鑑機制並送職務法庭審理,關於職務法庭的組成,除了法官外,我們樂見引進社會賢達公正人士參審,跳脫本位,以符合社會期待。

三、「親司法、遠行政」,檢察長遴任及遷調均應經檢審會審議檢察長綜理署務,又基於檢察一體,對檢察官辦理個案有指揮監督權,職務重要。故檢察長之遴任及遷調程序應經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使檢察長人事更為公開透明,符合民主機制,減少爭議,杜絕不當干預檢察人事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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