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4日 星期一

3月14日彰化地區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紀錄

3月14日彰化地區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紀錄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
2008年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彰化地區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2008年首場檢察改革巡迴座談會,於3月14日下午在彰化地檢署二會議室舉行,由姜理事長貴昌主持會議,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及本會常務理事兼司法改革委員會召集人施慶堂、常務理事曾文鐘、秘書長陳文琪、副秘書長黃裕峰等人出席會議。

本次座談中心議題為「檢察官治國?─如何化貶為揚」,與會檢察官針對本身之職權角色、如何辦好案件、特偵組之檢討、提升檢察形象、檢察一體之實踐等議題踴躍發言,咸認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從偵查、審判到執行各階段,全程參與,檢察官職權行使良窳,角色功能是否彰顯,關係著公平正義能否實現及司法形象與威信之建立。面對現今許多與檢察官相關的組織制度、政策法案、職務定位、自律評鑑、環境資源及人民的期待等種種問題,實有必要召開全國檢察改革會議,通盤檢討,提出改革方向。本會將於陸續舉辦多場巡迴座談會後,彙整意見提出議題,促請法務部於今年下半年召開「全國檢察改革會議」。

會議發言摘記

中心議題論述─「檢察官治國?─如何化貶為揚」
一、吃力不討好是檢察官的宿命?
二、符合人民期待(青天再現)是不可能、不正確的任務?
三、對檢察總長及特偵組的期待?
四、「特偵組」制度之再檢討。
五、正確有效的績效管考?
六、如何有效踐行偵查不公開防制「檢察亂象」的假象?

《檢察權的定義與範圍》
1.檢察官法是否須依附在法官法之下始能推動,可以討論。
2.目前憲法中並無檢察權之明確規定,僅大法官解釋有論及,在此情況下,單獨先制定檢察官法,立法風險較大。
3.檢察官法之立法策略是與法官綁在一起,第一志願是立「司法官法」,但此非一廂情願的事,有主客觀因素影響,如不可得,退而求其次是立「法官法」,法官檢察官一起立法比好。
4.檢察官的職權角色,宜從控制法官濫權的角度著手(法律監督者)。
5.推動檢察權入憲。

《檢察政策互有矛盾或檢察政策與檢察官角色矛盾》
1.最近法務部函示求刑移至公訴論告階段,但有許多案件卻宣示起訴時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並有績效,政策互相矛盾。
2.檢察官在績效引導下,另有迎合之做法,例如:對許多小案或可以確定法院本來就會量處某一刑度之刑,為「正確」之求刑。
3.要求檢察官衝大案,太積極主動發掘犯罪偵查,與司法屬性不符。
4.本次立委選舉查賄設定各地檢署陳報績效之截止日為2月27日,因此有些地檢署便「傾倒」案件,未深查或追查趕著起訴,或有將眾多被告一人分一案號「灌」業績之情形。
5.績效要求帶來很大壓力,上級對各地檢署或檢察官急切要求績效評比的做法,尤其當績效會影響檢察署考績分配額度或影響到辦案公平正義時,會嚴重妨害檢察官辦案的正確性、合法性,扭曲檢察官辦案的價值。

《如何領導檢察官,激勵士氣》

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認真執行職務結果,本極易得罪特定個人或團體,檢察體系應尋求良好的制度以保障檢察官無後顧之憂,始能堅持我們的任務及使命。

《特偵組》
1.特偵組偵辦重大案件,動見觀瞻,其任何行動均衝擊整體檢察形象,應特別注意慎謀而後動,避免個人專斷。
2.可鼓勵各地檢署成立「特別偵查組」,並依實際需要及狀況,合理分配「特別偵查組」、「普通偵查組」、「公訴組」之人力。
3.檢察總長應發揮其角色。

《如何提升檢察形象》

1.負面評價的原因
(1)法治教育不足,民眾對司法(檢察)的誤解。
(2)有訴訟經驗者因個案與檢察官接觸留下不好印象。
(3)欠缺對檢察官優良事及正面形象之行銷。

2.提升檢察形象的做法

(1)辦案要有紮實的基本功及專業
去(96)年一整年,檢察官的曝光率很高,媒體對於重大受矚目之案件亦予強度的檢視。正因重大案件給社會的觀感是立即而強力的,檢察長的思維及領導風格,會影響檢察官的作為。此外,也有檢察官擬以偵查程序實踐公平正義或教育功能。檢察官在案件中要透露的訊息是什麼呢?有人認為「即使證據不夠,也藉此教育(訓)他」;有的辦經濟犯罪辦得股市動盪不安;或者檢察官被譏為沒有金融專業。因此,檢察同仁在偵辦社會囑目敏感性案件時,應提昇法學素養、專業能力,特別注意程序之合法及正當性,以減少外界對司法屬性之質疑及衝擊。

行銷,只是一種招術。內功不好,也沒辦法推出好的行銷。例如:辦案欠缺程序正義,也難依賴行銷致勝。又如,查賄查得轟轟烈烈搏媒體版面,一旦做得太過,也會招致內部及外部的批評,司法屬性也會被剝光。當辦案搏版面成為常態或競相採用時,重花招的結果就會疏於內功的修練。辦案少失分,多得分,不管大案小案,都要辦好。

(2)擴增檢協會訊的內容及發行範圍,藉由刊物對外行銷檢察官正面形象。

(3)透過論述確立檢察官的職權角色。
近來,有許多警察體系出身的刑事法學者,對於警察職權角色多所論述,有強化的效果。檢察體系應正視這些學者論述主導並壟斷檢警關係議題之危機。檢察官的身分屬性,職務特質及角色內涵,宜多透過學者的闡述,深化其理論基礎,並發揮擴散效應。

《檢察一體》
1.貫徹檢察一體,尤其檢察總長、檢察機關首長應有作為。(按:係針對最近部分事件,檢察長官未能貫徹檢察一體之發言)
2.基層檢察官要督促檢察長行使「檢察一體」。

《檢察業務相關事項》
1.偵查與公訴人力配置:與會人員有認為地檢署可緊縮公訴人力以挹注偵查人力。但也有持不同看法,認為應加強公訴成效,維護偵查成果,尤其二審公訴要加強,才不致使指標性案件在二審因公訴後繼無力而敗訴。
2.地檢署人力配置劃分為:一般偵查組、特別偵查組、公訴組及執行,以發揮效力。
3.各地檢署檢察事務官之配置由檢察長因地制宜以發揮效能。
4.發查核退是彰顯偵查主體最好的方式,曾經一度因警方反彈而退縮,應再加強運用。
5.簡化書類製作,書類只須符合基本要求即可,不必花費太多時間精力在製作書類上面。請法務及上級檢察署再進一步研議減化書類之具體措施。
6.放寬辦案期限:檢察官偵辦案件相對於院方法官,是從無到有,相對於法官辦案期限1年4個月,實嫌太短。
7.辦案正確性與辦案期限之管考應進一步加以檢討,以免檢察官為了取得優良的績效而捨棄的辦案的正確性。
8.召開全國檢察改革會議。

(本紀錄係出席人員個別發言內容之摘記,不代表彰化地檢署之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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