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對陳前總統律師團公佈偵訊光碟一事發表聲明

  針對陳前總統律師團今(23)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公佈辜仲諒等人偵訊光碟內容,質疑檢方故意遺漏對扁有利陳述,並質疑部分偵訊光碟沒有錄到聲音,不具證據能力一事,本協會對律師此種將審判中之刑事證據作為法庭外使用、訴諸媒體公審之作法深不以為然,特發表聲明如下:

一、 刑事案件證據能力有無之爭辯,應在公開法庭行之,不應訴諸媒體,影響審判獨立。
檢察官偵查中之偵訊影音內容是否有瑕疵及有無違法取證問題,本應由當事人在法庭之內爭執、舉證,並經法院依法定程序調查後判斷之。然律師竟在法院開庭調查前,向媒體公佈該偵訊影音內容,並提供媒體全程轉錄、播放,以造成媒體公審,其意圖影響審判之動機至為明顯,此舉實已侵犯法院獨立審判之機制。本協會認為此風不可長,否則日後將鼓勵律師或當事人以開記者會公開證據方式來取代法院審判之正當程序,法院之公信勢將蕩然無存。

二、 律師擅自將檢察官偵查中之偵訊影音內容全部公開,將使受訊問人之隱私權受到侵害。
檢察官於偵查中所為之偵訊內容,多涉及訴訟當事人、受訊問人及其他第三人之隱私,律師未顧慮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之公開將使上開訴訟當事人、受訊問人及其他第三人之供述內容及受訊問之行止曝露於公眾之前,使上開人員隱私受到嚴重侵害,造成寒蟬效應,對檢察機關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亦造成損害,本協會認為法院應對此一散佈法庭證據、侵害相關人員隱私權之行為予以禁止。

三、 律師在法庭外公開質疑證據之真實性及證據能力,使立於對等地位之檢察官無法充分辯論及說明,造成實質武器不對等。
律師及檢察官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為對等之當事人,所有對事實及法律的爭執均僅能在公開法庭為之,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及證明力、檢察官之取證是否違法,必須經法院踐行必要之調查程序,才足以認定。律師片面利用媒體公開質疑證據之真實性及證據能力,以達審判前之公審,將對檢察官在法律程序應有之權利造成侵害。

四、 檢察官之取證程序如經查證確有違法失職或違反職務倫理之處,自應依現行相關法令依法究責。
檢察官在偵查中取證之過程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如律師所提之各項質疑,嗣後經法院認定確有其事,而認檢察官之取證確有違法失職或違反職務倫理之情形者,本協會認為檢察體系亦必須展現自省的魄力與行動,依現行相關法令為必要之究責,才能維護檢方得之不易的公信力。

五、 律師應謹守律師倫理規範,協助法院發現真實。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律師倫理規範第七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同規範第二十條規定:「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故律師對可作為證據用之偵訊錄音或錄影,在法院未調查審理前即予對外公佈,試圖干擾審判、傷害檢察信譽,均已違反上開律師倫理規範,本協會認為律師團體在爭取擴張辯護權之同時,亦應反躬自律,以合法、正當之手段在法庭之內爭是非、辯事理才是符合律師倫理之應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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