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請見總統會談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請見總統會談
新聞資料
99年3月15日

本協會朱理事長楠於今(15)日上午十時,率同常務理事陳守煌、秘書長施慶堂、司法改革委員會召集人蔡碧玉及兩岸事務委員會召集人陳文琪前往總統府,代表檢察體系向總統表達檢察改革之意見。總統在副秘書長高朗及法務部代理部長黃世銘陪同下,接見協會一行人。
朱理事長首先表達協會對總統提名之檢察總長人選肯定之意,並說明檢協會近幾年來的運作模式、重要理念。在會談中,協會一行人向總統表達之意見如下:
1. 制定「司法官法」作為法官、檢察官共同適用的身分法
協會雖然對於「法官法草案」的改革方向及大部分內容均表贊同,惟認為名稱及架構應訂定「司法官法草案」始能彰顯檢察官的主體性及司法官性格,避免日趨行政官化。如各界對於「司法官法草案」之名稱無法凝聚共識,應尋求一相較於「法官法草案」僅能讓檢察官準用之立法模式更能彰顯檢察官的主體性及司法官性格的方案。
  
2.. 司法行政雙軌導致院檢司法改革無法同步
我國司法行政主管機關雙軌制之設計,導致在司改政策的制定及推動上出現整合困難、效能不彰及政治權責不相符的問題。雙軌併行之結果,易流於本位思考,只著眼於解決自身問題,而少全面規劃,尤其是遇到利害衝突、權力及資源分配之問題,常因溝通不良,徒增改革的障礙。

3. 建議應建立一超然獨立的司法改革機制統籌司改事務
司法改革事務涉及審、檢、辯、學各界,有些改革法案還涉及到考試院及監察院職掌,如果沒有一個位階夠高的跨院際機制來負責司改事務,實難整合協調各方意見,按期程順利推動完成。設立一個有效的司改決策運作機制、建立共識、整合歧見、去除機關本位,完全從國民期待的角度出發,才是當務之急。

4. 儘速完成上訴審的改革(改為事後審),才是解決審判稽延最有效的方法
協會認為司法院提出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與法務部提出的「妥速偵查審判法草案」內容,均無法達到「妥」與「速」兼顧的審判目標。「無罪推定」乃法治國家刑事司法最重要的原則,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如果舉證不足,無法讓法官形成有罪判決的心證,法官就應該為無罪的判決;若無罪判決失之公允,亦須受到監督,不能讓「妥速審判法」變成「不審判獎勵法」?
確實找出審判遲滯的原因,才能對症下藥。例如:行政支援及其他配套不足,還有訴訟制度設計良窳,牽動著司法效能。第二審訴訟結構,向來被認為是案件遲滯最主要原因。做好精緻堅實第一審審判,第二審原則僅就違反法令部分審酌,這才是提高司效法能正本清源之道。

5. 應慎重檢討特偵組組織設置在一審,避免檢察官捲入政治漩渦
目前設在最高檢察署的特偵組,運作二年多以來,問題叢生。本協會認為有必要重新檢討特偵組的組織層級,慎重考慮將特偵組改置於一審檢察署,才能確實進行檢察審級監督及依訴訟法規定為審級之救濟,並避免少數人包辦所有政治案件之權力過度集中現象,維護較純淨的辦案空間。

6. 政府應投入合理的檢察預算,以有效提昇檢察效能及品質
目前司法院之預算,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相當程度保障司法預算之獨立。但檢察預算則無相同之保障,導致司法改革所需之資源無法院檢同步,整體檢察預算比例偏低,辦案及培訓資源受限,影響檢察效能。

7. 法務部須有效管控核心業務、集中發揮核心職能
近幾年檢察官非核心業務的膨脹,是造成檢察人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檢察官到第一線執行類似臨檢警察的角色;檢察官為行政怠惰收拾善後,因為金融管理不當所造成的人頭帳戶、稅務管理、信用卡、電話卡等犯罪,以及金融及交易徵信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動產擔保、租車、貸款、信用交易、超貸、內線交易等犯罪,全由檢察官來善後;民間習慣「以刑逼民」,讓檢察官淪為討債公司角色等。越來越多的「政策性」任務,消耗檢察人力,無法集中心力在案件上,自然不能有效發揮核心職能。

8. 檢察權入憲
檢察官的角色定位常因時因人因事,在司法官、準司法官與行政官之間游移而多生爭議。按「司法權」之內涵包括審判權、懲戒權、解釋權及檢察權,故有必要將檢察權入憲,讓人民直接從憲法文本得到理解。檢察機關之設置及其權力運作,具有本質上之重要性,不亞於憲法中所定之各機關。近年來,在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思潮下,立法者擴大了檢察官的微罪處分權,取代了原本在法院內經審判而決定的結果。檢察官擔負起更多具有裁判本質的司法職能,亦應在憲法的定位框架上確立檢察體系的運作。

總統對協會表達之意見十分重視,充分傾聽,交換意見。會談歷時七十分鐘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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